江苏大学医学院-江苏大学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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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2009
年
12
月
22
< p>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连海大研字
[2010]1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
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 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及专业学
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
参照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p>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
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
的研究方法
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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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
3.
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
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
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
(外语专业学生例外)
;
留学生如要使用 非中文撰写学
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
中
文摘要;
5.
<
/p>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
,
参见《大连海事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撰
写规范》。
第七条
学位的申请及受理:
1
.学位的申请: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
请
,
指导教师同意后
,
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⑴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
⑵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⑶学位论文
1
份;
2
.学位申请的受理:学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并指派专人对论文
格式进
行严格检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
/p>
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申请答辩审
批表》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
1.
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者
;
2.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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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
个月聘请
2
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
< br>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名单由院(系)相
关负
责人批准并对硕士生保密(评阅人中有无外单位专家均可)
,评阅意见及有
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
学校保密
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如<
/p>
2
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有
1 p>
位评阅
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增聘
1
位评阅 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增聘评阅人评语
亦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可按
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
改,并在半年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若一年内不能再次提
出申请,或再次
申请后评阅仍未通过,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p>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各学院(系)集中组织答辩。在答辩前抽取
5%< /p>
-
10
%的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 行预审;答辩后校质
管办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审。<
/p>
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
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硕士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其中至 少
3
人是研究生导师,
答辩委员会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 导师,
1
人是学校和申请人
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
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
委员会设秘书
1
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
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
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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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前
1
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
1
名委员缺席,
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 答辩委员会。
若遇
2
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 行组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硕士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
论文题目
、答辩程序;
2.
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 小时)
;
3.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 ,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
4.
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⑴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 /p>
⑵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
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
2/3
以 上同意,
方为通过;
⑶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
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
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
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 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
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
长修改时间为
1
年)
。
第十二条
答辩会结 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
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
认、签字后,方可提交。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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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
生,一般应在最后
一个学期开始的第
1
个月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延期学位论
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
生效,延
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
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
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
< br>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含
2/3
)到会,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同意)
, 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
(系)主管领导同意,
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
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
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
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
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
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
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应将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
立卷,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核。
1.<
/p>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
审阅、
讨论申请学位材料,
< p>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2.
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
2/3
以上(含
< p>2/3)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
1/2
以上同
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相
应学位的建议时,
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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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
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
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 委员达到全体委员
2/3
以上
(
含
2/3)
时,
会议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
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
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
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还须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
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学位评定通过后,学院(系)研究生秘书将答辩
材料领回后交校档案馆存
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
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p>
5.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
,
< p>必须公开发表达到我校相关学科要求的反映学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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