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入党难吗-在大学入党难吗
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
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
好学风,不
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 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
按照规定的日期来
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
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由各二级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查阅
学生档案,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
由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
予注册,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复查不合
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的处理,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
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
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
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
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 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
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
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
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
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
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
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
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 费的义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文
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
用。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学生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
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 1
-
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
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 p>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及以上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高等教育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录取新生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进行的学籍电子注
册、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和上
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毕业生颁发的毕(结)业
证书等信息上传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学
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我校本科标准学制为
4
年,专科为
3
年。学校实 行有弹性的学习年限,允
许学生提前
1
年或推后
1-2
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
考
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取学位。学校规
定
p>
3
年制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
2
年,
< p>最长为4
年;
4
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 p>
限最短为
3
年,最长为
6
年。
第七条
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休学(或停 学)
1-2
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学习总
时间(含休
学、
停学时间,
不含参军服役年限)
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 年限
(专
科为
4
年,本科为
6
年)
。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课程修读
1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 则,按照教学计划各课程模块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
课程。
< p>
2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
18
学 分,也不能超过
36
学分。
3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有困难的学生推后或缓修
某
些课程。
4
、选课分预选、正选和补退选三个阶段。学 生应按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
办理选课手续。选课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凡
规定有先修课程的,须取得先修
- 2 -
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已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若未
办理退选手续即放弃听
课或课程考核的,作旷课或旷考处理
;
< p>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
绩无效。
5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p>
6
、参加国际交流(留学)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 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
可予认定。
7
、学生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
认
定。
第九条
课程的免修和免听
1
、免听:上一学期 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
< br>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免
听全部或部分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及本门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
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除外)
。批准免听者,应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
< p>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每学期免听课程学分不超过
4
学分。
2
、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参加 某门课程学习,经二级甲等
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申请免修;免修该门课程须经本人申
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
意见、教务处审批。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命题考试,应与该门课程
同期学生的考核同
时进行。
3
、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体育课可改修
“保健体育课”
等。
4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计算机一、二级证书,可申请免修《大学计算机基础》
,并
认定成绩;
取得大学英语三、
四、
六级证书, p>
可免修大学外语
(一)
、
(二)
、 p>
(三)
、
(四)
,
并根据《内
江师范学院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大学英语等级成绩认定的办法》给予认定。
课程免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课程的补考与重修
< p>
1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或重修,因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 /p>
违纪作弊等原因,必须重修。补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
分(学分绩点为
0.67
)
;补考不合格者,则 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通过
- 3 -
办理重修该门课程或其他通识选修课程的方式替代不合格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
合格必须重修,重修的课程由各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班
听课、自学与教师
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2
、
一门课程
(含实验课)
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 程总学时数的
1/3
及以上者
(获
准部分
免听者除外)
,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3
、重修学生可以根据已掌握该课程的程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
开课单位
签署意见,可部分免听该课程
,并由主讲教师确定其参考资格。
4
、
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
可继续申请重 修,
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
注明
“重
修”字样。
5
、
对课程学习效果不满 意,
允许申请重修,
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
注明
< p>“重
修”字样。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 p>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
统称课程)的
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成绩不合格,不能
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待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
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
册,学生中文成绩单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 p>
、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结合等
多种形式,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任
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考核方式
的建议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同意、二级学院院长
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定,
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由 平时测验成绩、
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
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旷课。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 学时数的
1/3
及以上时,
-
4 -
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缓考。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须至少在开考
2
日前书面
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有二
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
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突
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
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
3
日内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
考,须由各二
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二级学院、教务
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校
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
“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
0
”
。
申请缓考未获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处。
第十七条
旷考。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并计入该课程
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
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
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
重修。
第十八条
考核违规的处理。学 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作弊。在课程
考核过程中,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
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计(不能参加
补考)<
/p>
,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修订
)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后,经二级学院
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p>
学分绩点。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全部课程都参与计算 。
成绩
90
—
100
87
—
89.9
84
—
86.9
81
—
83.9
78
—
80.9
75
—
77.9
72
—
74.9
69
—
71.9
66
—
68.9
63
—
65.9
绩点
4.00
3.67
3.33
3.00
2.67
2.33
2.00
1.67
1.33
1.00
- 5 -
60
—
62.9
<60
0.67
0.00
课程学分绩点:
将某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
即得出该门课程的学分
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
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即: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 绩上网登记,二级学院教
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成绩交教务处归档。
p>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
、因工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检查
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p>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 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 可转入本校或其他院校适当专业的;
5
、学校根据毕业 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必要时
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
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
级学院院长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
审批
。
2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
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
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
手续。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p>
3
、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寒、 暑假期间)和开学初的一
周内办理;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期开始前由转出学校
将其普通高等学校学
- 6 -
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转学申请书(须由转出学校教务处盖章)
、 在校期间表现
鉴定书、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及每学期成绩单等材料寄我校教
务处。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专升本及 转入我校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入二级
学院应根据学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确
定学生原专业获得的部分相同课程学分替代
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并确定尚须补修专业
的课程及学分数。其余原专业学习课程经二级学
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记为选
修学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
学历
层次的;
2
、同批次录取院校之间的转学,未达到转入 学校当年招生时转入考生所在地的同
科类(或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3
、本、专科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4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5
、应作退学处理的;
6
p>
、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委培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7
、按照教育部教学司
[2005]22
号文件第七条: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
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
专业;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
求,一般不予转学”
; p>
8
、休学、停学学生和保留学籍学生不得办理转专业或转学 ;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学 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或校医务室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一学期的
6
周以上者;
2
、在一学期内 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到该学期
6
周以上者;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