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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会学习、
学会生活、学
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国家教育部 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文件的精神而制订,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业成绩测 评
(
100
分制)
、
惩处表现测评
(负分制)
和奖励表现测评
(加
分制)三
部分构成,分别计算后再合计得综合测评成绩总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班 级学生按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
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和毕业生
推荐工作。
第五条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 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
规范化,促进学生
教育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六条
学业成绩测评分由
100
分制学业基本分计入总分。
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按此公式来计算:
(其中,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
95
、
85
、
75
、
65
、
< p>55分计算,所有课程补考
及格者均以
60
分计;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则以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体育课成绩,按优、良、及格、达
标、不达标五等计
90
、
80
、
70
、
60
、
50
分,经批准免 修体育课或体育达标测试免试者以
70
分计)
< br>注明:
1
、
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严格按照以上公式计算 学业基本分。
辅修和选修进行独立计算,
取平均分,再把平均分折算成优
、良、中、及格等四个等级酌情加分。如下:
辅修加分:优
+2
分
/
良
+ 1.5
分
/
中
+ 1
分
/
及格
+0.5
分
选修加分:优
+1
分
/
良
+0.75
分
/
中
+0.5
分
/
及格
+0.25
分
2
、补考科目的成绩,
60
分以上者按照
60
分计算;
60
分以下者按照补考前的成绩计算。
3
、重补考不影响本年度的综合测评,在其它考试科目没有不及格情况下可以加 十分。
4
、缓考不按补考处理。
p>
5
、实验课和选修课有补考现象者,补考及格就纳入以上计算;补考不及格就 不纳入以上计算。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试读者,其综合测评只算各项测评成绩,不参加各项总排名。
第九条
各系的教育教学实习、
实验操作、
社会调查、野外实习、专业实践等实践性环节没教学学
分的均不计入本部分。
第三章
惩处表现测评
第十条
惩处表现测评分(负分制)由扣分部分构成,其 中,
扣分累计不超过
20
分
,惩处表现测评
得分直接计入总分。
每位同学的惩处表现测评要以
《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
及平时惩处表现的有效记
录材料为主要依据,主要采用师生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惩处表现的扣分有如下七项:
1
(
1
< p>)凡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惩处表现分以—
20
分计。
(
2
)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惩处表现分以
扣
20
分
计。
(
3
)受党内、团内或班级以上公 开批评者,
扣
5
分
;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 ,
扣
10
分
;受
记过和留
校察看处分者,
扣
15
分
。在党内、团内受到上述 同等处分者,参照此分值执行。
(
4
) 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
提交调查报告者,每次
扣
2
分
,
提交了暑期社会实践报告但没有盖有关单位印章者
扣
1
分
。
(
5
)凡因宿舍脏、乱、差, 在学校文明宿舍评比中不达标,全体成员每次
扣
2
分
。
(如:受到学校
正式公布批评,并且有文件说明并盖了章的。那种在
每个星期例行检查中被评为“不达标”的,暂不进
行扣分。
)
< p>
(
6
)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早读等)一 节
扣
0.05
分
,迟到、早退每次
扣
0.01
分
;违反课
堂纪律影响他人学
习者,每次
扣
1
至
2
分
< p>。
(
7
)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各 种不道德行为者,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酌情扣分。
(<
/p>
8
)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网上教学评价者该门课程学业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奖励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奖励表现测评分(正分制)由加分部分构成, 其中,加分累计
不超过
20
分
(包括了没有
挂科所加的
10
分)
,
奖励表现 测评得分以正分直接计入总分。
每位同学的奖励表现测评要以非根据综合
测评得出的平时奖励表现的有效记录材料为主要依据,主要采用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奖励表现的加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分类
加分内容
加分建议
备注
学业成绩
在完成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学习外,当
年度公共选修(如:教育学、
心理学等)
的所有及格课程以平均分计算,平均分成
绩按优、良
、中、及格分别加分
优:
1
分
良:
0.75
分
中:
0.5
分
及格:
0.25
分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见
条例第二章
注:
3
、凡是上一学年
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
/p>
而又通过者,
只能在这
次综合测评中加分,
不
能放到下一学年或者
再下一学年进行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等级
考试,
同等级的只能加
一次。
当年度辅修(即二专)的所有及格课程以
2
分
平均分计算,平均分成绩
按优、良、中、
良:
1.5
分
及格分别加分
中:
1
分
及格:
0.5
分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
试的
(四六级在同一学年内通 过的只可加
六级分数,不可累加)
通过省级以上专业类等级考试者
(英语四六级
的口语考试通过者也可以
在这里加分;
参加
“全国普通话 等级考试”
并通过了的,除了“二乙”以下(不包括
“二乙”<
/p>
)的等级不能加分之外,其他等
级都建议加
1
分)
其他非专业类等级证书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建议加
分,
(此项(包括普通话等级考试)累加不得
超过
1
分。
)
2
四级:
2
分
六级:
4
分
根
据实际情况加
1
分
至
4
分 (取得了专业
类证件如:公司或者
市级加
1 p>
分;省级加
2
分;
国家级加
3
分;
国际级加
4
分。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