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学期的展望-大学新学期的展望
教学管理规定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新
生
入
学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 我校《录取
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
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
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
请假或请假逾期两
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
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与思想道德、业务、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
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依据不同情
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 /p>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 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p>)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允许其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于通知之日
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入学
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
疗康复者,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的次年
6
月份以
前,向校
招生办公室书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本校校医院复查合格者,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制、学生在校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
(建筑学专业学 制五年)
,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
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
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
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 一年毕业;不能在学制
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
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
注册与考勤
第七条
注册
1
.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一周内,
学
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2
. p>
秋季学生注册时,
必须缴清有关费用,
再持本人学生证及学校有
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经办人员在学
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并对购火车票“优惠卡”充值,进行网上注册。
3
.
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及时
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
< br>可延期一周注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及以上不注册
者,视为放
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4
.
因家庭经济 困难无法缴清有关费用者,
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
延期注册申请并作出
缴费承诺,经学院批准可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等手
续。
5
.
学生证遗失者,
注册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
经办人员
将其情况记录在案。待
学生证补办后,再加盖注册章。
6
.
休 学学生经批准复学后,
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注册手
续。
7
.
学院于开学第二周内将未按时注册
(含延期注册)
学生名单报教
务部。
8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教学管理规定
册;符合本条
第四款没有注册的学生可以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
动,待注册后承认所取得学分;
其他没有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
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取得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
。
第八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 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者必须
按规定参加培养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
/p>
组织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
病假要有校医院证明
)
,否则
以旷课论
处。
1
.学生请病、事假审批权限
< /p>
(
1
)
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
院教学办公室主任
(院教务科长)
批准,报院教学办公室(院教
务科)备案;
(
2
)
请 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
主管
教学工作的副
院长批准,报院教学办公室(院教务科)备案;
(
3< /p>
)
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之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
记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报教务部备案;
(
4
)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部办理休学手续。
2
.
凡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未返 校
者
,
均以旷课论处。
旷课一天,
计划学时超过
4
学时的,
旷课学时按实际
计划时间计算,不足
4
学时的,旷课学时按
4
< p>学时计算。
3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
1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
2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3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
3 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
4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
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
退学处理。
4
.上课
(
包括实验、实习、劳动、军训 等
)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不 能取得实习
学分。
教学管理规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完成相 应课程和其
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 绩无论合格
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
第十二条
“旷考”
、“违纪”、 p>
“作弊”
、
“禁考”成绩折算一律记
“
0
”分,计入平均分、绩点统计。
第十三
条
重新学习成绩如实记载;所 有补考(含学期初补考、毕
业前补考、结业后返校补考)成绩,大于
60
分记
60
,绩点记
1.0
,小于< /p>
60
分如实记载,绩点记
0.0
。但在进行 平均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且用
于评优、免研等排名工作时,如首次考试不及格,重新学
习通过成绩按
60
分计、绩点按
1.0
记
,
其他情况记首次考试成绩及相应绩点。
第十四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总 学分数作为
评价指标;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
学 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
GPA
)
作为评价
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
∑课程学分数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折算表
百分制
成绩
95-100
90-95
85-90
82-85
级
A+
A
A-
B+
0
3.
成绩等
绩
点值
4.
五级制
成绩
优
(4.0)
秀
合
(2.5)
格
二级制
成绩
教学管理规定
78-82
75-78
B
B-
5
3.
0
2.
8
良
(3.0)
好
72-75
68-72
65-68
C+
C
C-
0
5
2.
2.
1.
5
中
(2.0)
等
60-65
<60
D
0
F
1.
0
及
(1.0)
格
不合格
不及格
注意
:
表中第一 列的
“
-
”
表示大于等于前一个值,
小于后一个值
(
其
中
100
< p>分是小于等于)
。
第五章
缓考、弃考、补考、重新学习及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
缓考
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必须 至少在考试前
一天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
(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
,
经学院教学
院长签字、批准,录入教务系统后生效,且
该门课程以“缓考”计,不
计入平均分、绩点统计。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一律无效(特
殊情况须
报经教务部批准)
。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 不参加考试者,
以旷考论
处。
2.
课程缓考一般由学生本人办理,
如因重病和其他原 因自己办理确
有困难者,可由其他人代办;
3.
学生凭《中国矿业大学缓考申请表》到开课学院办理考试手续;
4.
缓考者必须参加普通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弃考
学生可在相应课程考核前
72
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
每个学 期限申
请
1
门,经教务部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弃考” 计,不计入平均分、
绩点统计。
第十七条
补考、重新学习
1.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实践环节除外)
< p>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
补考一般安排
在次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实践环节课程不组织补考,但给在校生一次
p>
免费重新学习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
2.
旷考、禁考、弃考或考核违纪、作弊者,无补考资格,但可申请< /p>
参加重新学习。
3
.
课程考核
(含补考、
重新学习)
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 学分,
课程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4.
对于已及格的课程,
学生如对其成绩不满意,
也可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八条
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是指对应届毕业生进行的毕业前
不及格课程考核。毕业
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
5
月份进 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
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
1
.
由于专业停办或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
原不 及格课程无法进行重
新学习;
2
.需参加毕业前补考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低于
15
学分(含
1 5
个学分)
。
符合毕业前补考
条件的学生,必须于当年
4
月初向学生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
,对没有办理补考申请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
.
符合
《中国矿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中规定条件者,
按该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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