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学院-税法大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三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培养质量
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 p>
过了对不同学科提出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
文
的基本要求。
为了鼓励博士生多投稿高水平学术期刊,
经第十三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对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
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了补充规定,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
对
A
类论文认定的补充规定
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时,
刊登其学术论文的期刊应是中国科学技术
信息
研究所提供、学术论文发表年
JCR
公布的
SCIE
、
SSCI
、
A&HCI
收
录期刊;或学术论文已被
SCIE
、
SSCI
、
A&HCI
检索系统收录。
向
JCR
公布的
SCIE
、
SSCI
、
A&HCI
收录期刊投稿并被录用的学术 p>
论文,
在正式发表时,
刊登其学术论文的期刊已不是中国科学 技术信
息研究所提供、学术论文发表年
JCR
公布的 p>
SCIE
、
SSCI
、
A&HCI p>
收录
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也没有被
SCIE
检索系统收录,该学术论文级
别计作
B
类论文,
论文作者须提供录用时间的相关证明。
此规定自发
布之日起执行。
二、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补充规定
原人文社科类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继续执行,
但如果只在光明日报
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等报纸全文发表的理论文章作为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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