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使研究生的学
习、
生活等符合 规范的要求,
根据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 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
的期限内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 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
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按照国 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
在学校规定
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
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
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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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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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 /p>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
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的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
校指
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
可向学校申请入学,
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
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 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 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
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第二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2
第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 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
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 ,应事先请假。因事请假不
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一周以内、病假两
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
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
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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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
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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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一般不允许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
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
究生转学,
需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 /p>
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p>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
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
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
应向我校研究生院 提出申请,
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
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
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
学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但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
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
,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
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
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
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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