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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 /p>
800
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 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
12
只鸟
掏了
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
利<
/p>
1200
多元,
后来他们又掏了
4
只 。
原来,
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
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
10
年半和
10
年,并
处罚款。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 鸟抓鱼不用管,
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 友:量刑太重,
10
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 p>
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
1
、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
2
、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
3
、“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
4
、
10
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 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
5
、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
< br>6
、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
10
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 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
转变
【优秀作文】
一、法律至上
1
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
“法律是最低限度 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料
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
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
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
负责。
2
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 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
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
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
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
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
无形的双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
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
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
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
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
无人可免。
3
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 食。
10
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
轻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
,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
“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
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
的借口,
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
李零先生曾说:
“光讲以德治国,
德 必伪,
国必亡。
”
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内。若是罔顾
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
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
化游走而狭隘没落。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4
然而, 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
人性化举措,不仅无
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穷则变,变则
通,通则久。”救护
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由此观之,当法
律的目的与其行为冲
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
精选
5
我想, 政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
律令,社会便不会有
太多的怨念之声,取而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
芳氤氲你我。
二、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1
小闫掏 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
众说纷纭。纵然法律专家
指出
:“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
毁人
一生。
2
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
“
每个圣人都有过去,
每个罪人都有未来。
”
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
火。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
无情。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
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
暖?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
承担。
3
有人说,
人如流水法如岸,
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
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
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而实际上,看似无情的河岸也具有它令人
动容的一面。当一束自由
的浪花,无意受到了风的教唆,跃上河岸,后被无助地抛弃在河
岸之上,面对阳光无情烧
灼,难道浪花只能坐以待毙,接受严酷的的惩罚吗?不!它会受
到泥土的庇护!河岸能够
令泥土慷慨地接纳不幸的浪花,给予它遮阴避光的保护,并将它
从地表下安全地送回至流
水之中。法律难道不也应如此吗?面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小闫,法
律的包容性应得到展现,
合理地减免刑罚无可厚非。
4
村上春树曾在其获奖辞中 道:“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
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当法与情发生
了碰撞,人性的温度总是可以融化律令的坚寒,人
性的规劝总比冷酷的刑罚更行之有效。
“人恒过,然后能改。”适宜的警醒不仅能够使小
闫在得到教训的同时更加珍惜未来,严
守法律,更能令当今已被法律冰冻住的人文关怀得
到解冻。
5
佛曰“明因识果,戒慎于初。”小闫之所以掏鸟正因对法律的 认识不足。不
禁引人看向另外一面:立法者在修法之初是否充分考虑过农村居民的认知能
力?在推广公
民知法守法的道路上是否仍存在不足?我想,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仍有
很长的一段路
要走。
6
在这颗 蔚蓝的星球上,我们因法而坦诚,因情而感性,而当法律独揽一切,
情被抛之脑后,这颗
星球将被孤独与荒芜掌控。须知,法律之存在不是为了重刑,切莫让
法律毁人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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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无情,却有理
1
法律如 同河岸,而我们芸芸众生便如一滴滴无言的水珠汇成一股奔涌的泉
流。河岸固然限制了泉
流的自由,却也在冥冥之中避免了泉流进化成洪水后被围堵的命运。
法律固然有时损害了
利益,背离了人情,却长远地保护了我们的安全。由此观之,法无情,
却有理。
2
大学生小闫因不知法,违法贩鸟,终落得牢狱之灾。赞贬之声 参半,但十年
牢狱已成定局。“明因识果,戒慎于初”,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才是我们应
警醒与反思的。
3
“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 中。”康德的忠告掷地有声、犹
在耳畔,而我们却弃之逦迤、毁之齑粉。难道千条法律仅
是一纸白文?莫非一个个血的教
精选
训仍不能唤起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惑矣!复旦投毒案历时三年,三次审判,峰回路转,终
尘埃落定,不免心有所感。真正大快人心的不是凶手的以命抵命,而是在这情与法的持久
战中,法终于赢得了更多的认可与尊重。人是感性动物,太多的因素会阻碍我们追寻真相
的脚步。因为我们不忍心再次看到血淋淋的判罚,所以我们不忍心看凶手伏法?因为我们
不忍心体会十年弹指一挥间的怅失,所以我们不忍心小闫同学依法入狱?何谓“不知者无
罪”?我只知它不应是凶手逃脱的借口。何谓人情与感性?我只知它不应是泛滥的慈悲,
不应是公众舆论的导向处与指挥棒。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泛滥的慈悲破坏社会的
正常稳定运行。而这种泛滥的慈悲更不应美名曰“人文关怀”,恰是这似水的温柔、如火
的温热在无形无影之间撕碎了法律庄容的面纱,打破了法律庄重的天平。法律尊严何在?
谁又能为法律正名?为何法律在中国水土不服?
4
再者, 人之所以为人,即是我们压抑了动物的本性,
利令智昏的东西并不能
影响
我们的价值判断、破坏我们的行为准则。而法律正是一个辅助的工具,它助我们时刻
铭记
人之准则,它助我们以一颗敬畏之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灵,它助我们社会走上光明
之路
,它助我们塑造一颗蔚蓝的星球而不是一颗硝烟四起的血球。同样,它助小闫明白何
谓生
命的价值。
5
我曾经做过一个梦,
梦见潺 潺泉流流淌在闲适田园间,
以自身之力灌溉着农
居田舍。炊烟袅袅,黄发
垂髫,怡然自乐。我望着坚固无言的河岸,心有所感。它竟如此
宽容,将安定献给人类,
把嘲笑留予自己。此怎能谓之“无情”呢?
6
若吾等给法律以尊严,法律必许我们一个有情有理的未来。
四、莫让法律成为牢笼
1
大学生小闫因无知而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却要面临十年的牢狱
之灾。十年之牢刑,足以毁了人的一生。为何人们要将法律
打造成一个冰冷残酷的牢笼将
人束缚其中?
2 p>
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如今这枷锁,被人们冠
上
“法治”的名号,打造成了如坚冰砌成的牢笼,寒彻心骨。法律专家一再强调法律认识
错
误不应免责,殊不知,正是法制工作者的不尽责,才让公民屡屡落入“法律认识错误”
的
深渊。如法制宣传到位,法律专家便不必在以此为由,将无知的犯法者关入法律的牢笼。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需要摆脱理性条文的束缚,用温暖的双手融化人心上的那层薄冰,由
此迎来春来花发、梅英疏淡、冰澌溶泄的那一日。
3
大学生 掏鸟获刑为我们敲响警钟:法律何以成为牢笼?法治是否会成为暴
政?为何德治遥不可及
?这一切源于人们躁动不安的内心。正如莎翁曾告诫众人:“人生
如同痴人说梦,充满喧
嚣与躁动,却没有任何意义。”反观当下,政治凋敝,文化式微,
社会理性而躁动,法律
条文似乎成了挽救众人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乎,法律愈立愈密,
规则愈定愈死,人们试
图用法令条文为自己雕砌一个宫殿,到头来,宫殿成了牢笼,还冰
封了自己。
4
法律这一牢笼为小闫打造了一个十年牢刑,
谁 能预料到它何时会遮住时代的
星空?红灯当前,救护车呼啸而过,这是法律内的包容,而
非法律外的私欲。若说法律是
那整齐划一的农田,那农田旁长出的野花,不正是我们追寻
已久的人文关怀吗?野花虽小
但足以让人心旷神怡,更何况,野花只是长在一旁,并不影
响农作物的生长与丰收。莫将
法律打造成牢笼,莫用这牢笼换来鲸吞蚕食、软化游走,莫
用这牢笼换来一个几百万人孤
独地生活的城市,莫用这牢笼换来这个时代灭亡的一阵呜咽
。
5
古语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 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
耻且格。”法制不是万能的,唯有道德才能让人心中有法
。小闫的十年牢刑未必会让他知
精选
法懂法,反而有可能让他心存侥幸,设法逃避法律的追究。若在良知上让小闫于心有愧,
即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又可免于牢狱之灾。
6
莫让法 律成为牢笼,愿于法制的灰色大地上,仰望星空,
“华枝春满,天心
月圆
”。
五、无知不可凌驾于法
1
“一个 人若不须服从任何人而仅须服从法律,那么,他便是自由的。”哈耶
克于其《通往奴役之
路》的扉言道。可见法不可违,即是无知,也非违犯法律的理由。
2 p>
小闫掏鸟,纵属无知,也当知王法无情,纵不知所捕何物,也当自行了解。
今
其却欲以“无知”洗脱罪名,实大谬矣。窃以为,无知不可凌云于法。
3 p>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耶利内克如是说。自由国度之所以需要强制性
的
法律,便是为了阻止人们脱离了道德的束缚,走向黑暗。正是由于法不存于心,即最起
码
的道德底线都未守住,小闫才会因掏燕隼被执入狱。的确,认识燕隼的大学生并无几人,
然而,尊重生命一条莫非历经十几年教育的大学生会不知晓?看似无知,实则是内心所谓
的道德中少了“敬畏生命”一条。康德有言:“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
中。”若如康德所言,心中常怀道德,又何以犯法?无知不能凌驾于法,无知仅仅是道德
缺乏的借口罢了。
4
无知不可凌驾于法, p>
因为无知的凌驾将会引起更多恶意的违抗。
其实自由的
人们就
犹如一条顺流而下的小溪,在法律的河岸的约束下,小溪可以任意游戏,或急成溪,
或卷
起浪花或水波不兴,或汇入江河或自成一支,但也无妨。但若有那么一卷无知的浪花
妄想
脱离河堤的束缚,来到岸上,或许并无大碍,但倘若这引起了千层野心勃勃的巨浪的
注意
,并尾随其后,上岸后的水流自会渡过一切,则法之河堤到那时也无可奈何了。同样,
无
知的小闫若被无罪释放,或许此事无足轻重,但谁能料是否会有更多的人借此钻法律的
空
子,借“无知”为藉口而犯罪?到那时,人性的黑暗战胜了法律,汹涌澎湃地侵占了一
切
,则如何是好?
5
村上春树云:
“
< p>假如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选择站在鸡蛋一边。
”
但我想,若这堵高墙是泛着正义之光的法律,而这鸡蛋是小闫的无知,村上春树会重新选
择捍卫这高墙。依然记得明英宗祁镇手下大宦官王振的无知带来的“土木堡之变”;依然
记得正德皇帝对理政的无知带来的刘瑾专权;依然记得清政府“闭关锁国”对外国的无知
带来后来多少丧权辱国的条约!那是贡布雷大教堂的百年光尘,伊斯坦布尔的蓝色穹顶均
无法掩盖洗刷的黑暗!故,无知实不可凌驾于法!
6
无知可谅,但终不可凌驾于法。法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
六、道之以法,齐之以刑
1
“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法制下的自由。”孟德斯鸠如是说。自 由就是做法律
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违法前,对小闫说,对法盲说,对自己说“不
”。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法律的无数束强烈的日光下,在照耀 自己的宫殿时,
却错过了农村的小草屋。法制观念遗漏了这个在阴影下的农村孩,让违法
行径在法律盲点
下滋长。然而,抛却农村孩法制观念弱不说,放眼社会,又有几个人懂法
?究竟是无知者
无罪?还是因为无知而有罪?
3 p>
一季花凉,
轮回着四季。
自古杀人者,
罪人也,
但杀千万人者,
乱世英雄也。
贪污上千万元的腐官判十年,大学
生小闫于不知情下捕抓珍稀动物也判十年,对比之下,
对小闫而言,量刑实在太重,更何
况,小闫并非一个人,平心而论,有多少人知道这些鸟
是珍稀动物,同时承载着十年的量
刑呢?如马克思所言“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创造人。”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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