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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
就业养老保险费率
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
[2014]4 6
号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4.08.28
【实施日期】
2014.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
2014 p>
〕
46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就业养老保险
费率过渡试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
毕业生为重点
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
2014 p>
〕
89
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过渡费率试点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
1
.规范签订劳动合同;
1
/ 4
2
.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到
90%
以上。
(二)高校毕业生
1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
.为新参保的企业职工(含新转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
.毕业时间不超过
3
年;
4
.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附件
1
) ;
(二)企业上年度劳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在本单位就业且为新参保的毕业
3
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含转 移接续养
老保险关系)人员名册表(含电子档,格式见附件
2
< p>);
(四)加盖单位印章的《教育部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
网上查询打印)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p>
三、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参保地社保 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前述申
报材料(一)和(二)
只需初次申报时提交。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1
.单位资格确认
(
1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职能机构确认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 p>
(
2
)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确认参保率和缴费率情况;
(
3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职能机构确认企业类别情况,
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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