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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教育和教 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以及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
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
事先(在报到截止日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
位或所在
街道、
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p>
(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计算)
。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 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
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
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
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 检。体检复查患有疾病
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
校学习,
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报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自通
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计算)办理
11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
/p>
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
< br>甲等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
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含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学生)应 当按
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在学生所在学院办理)
,以保
持学籍。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费在每
学年第一学期缴纳)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
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
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按
6
节课计)
。未请假或请假 未批准逾期
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
p>
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培养计划与课程
第七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
4
年 ,并实行学分制。学生从入学取得学
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标准修
业年限为
4
年,最短
的修业年限为
3 p>
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
6
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
< p>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 种教育教学环
节)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环节课程。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修读的<
/p>
课程,分为校定必修课与学院定必修课,实践性环节课程均为必修课程。
< br>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性选修课(简称任选课)
,
限选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任选课是在全校本科生课
程中任
意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
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
< br>度。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制度(简称学分制)
。学
11
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
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
及格或合格以上即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的培养计划
。
第十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p>
GPA
)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
分绩点是学生所学过
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
。平均学
分绩点等于学生所
读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
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
=
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
和)
,其中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与课程 绩点的换
算关系参见表
1
。
< p>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定中所称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均指自学生 入
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包括补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 /p>
的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平均学分绩点(
GPA
)既是学生转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修 读第
二专业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指
标。
表
1
:
百分制及五级记分制成绩及绩点的换算办法如下表:
百分制
课程成绩
95
~
100
60
~
94
59
及其以下
课程绩点
5.0
1.5
~
4.9
0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注: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绩点为
1.5
。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 项活动。不能
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按<
/p>
11
五级分制
课程成绩
课程绩点
4.5
3.5
2.5
1.5
0
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一天按<
/p>
6
学时计)
。迟
到或早退每次按旷课
0.5
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
生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应事 先办理书面请
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p>
(一)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
p>
续。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
< br>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一周以上的,由学院审查报
学生处批
准、教务处备案。
(二)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
特殊情况应当事
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 br>(三)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学院分管领导
请假。
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
业。
第十四条
学生必 须严格遵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考场规则》
,严禁考
试(考查)
、测验作弊或违纪。对考试(考查)
、测验作弊或违纪者,依据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选课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性质 由培养计划规
定。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
/p>
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合格,即取
< br>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在课程考核 前,任课教师
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课程<
/p>
期末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并不予以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包括实验、
< br>
11
实习、毕业设计等)
;
(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及以上者;
第十七条
每学期停课考试前由各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 格学生的名
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开课学院核实后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
p>
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
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因考试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
请缓考。学生缓考手续
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缓考
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特殊情况学生本
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代
为办理)
,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通知任
课教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集中报教务处备案。学生
一般不得因事缓考。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是随下一学期开学时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未参
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则应当重新选课修读。任选课不办理缓考;课程的
补考也不办理缓考。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
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
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实验
、实习等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成
绩可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的记载。
(一)
课
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 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计
入
GPA
;
(二)
课
程的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的一律按
60
分记载
(五级制记分< /p>
的按及格记载)
,
60
分以下的按实记载( 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
格记载)
,并计入
GPA
< p>;
(三)
缓
考课 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并计入
GPA
;
(四)
考
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计为“ p>
0
”分,并按零分计算
GPA
;
(五)
缺
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
,
并按零分计算
GPA
。
第二十一条
补考规定。必修课及限选课(非实践性教学 环节)考核不
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必须重新选课修读。军事训<
/p>
11
练、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
实
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设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特殊情况须经开课学院
审批。任选课程不
设补考。考试作弊的课程和缺考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重
新选课修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 重新选课修
读,成绩以最高一次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 校修读的课程
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免修、免听与考核
(一)课程的免修与考核。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已掌握了某门未
选的课程,并已经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
绩点≥
p>
3.5
,可以在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提出免修考核申请,经开课教研室
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该课程的免修
考核。
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核合格获得学分视为选课修
读考核合格获得学分,
也要按获得的学分收费。
(二)课程免听与考核。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
内提出某门课免听申请,
经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
学生可以
免听该课程而进行自学,但申请免听的学生前两个学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
点必须≥
3
。免听课的学生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 内实验、上
机,并参加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视为
p>
正考不合格。
(三)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
育课、各种实验课和独立设置的实
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五条
标准修业年限的第七或第八学期为毕业设计 (论文)环节
阶段。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须进行资格审查。至进入毕业<
/p>
设计(论文)环节阶段的前一学期止,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应修的
< br>课程中
(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除外)
若有
20
学分及以上未获得,
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
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后,方可进入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交书
面申请,经所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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