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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
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 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
[2001]113
号)
;
(
2
)
《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意见的通
知》
(辽政办发
[2001]114
号)
;
(
3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 同财政厅、卫生厅、药品监督
管理局、
物价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驻沈省直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
险若干管理暂行办法。
2
、省直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省直单位及其职工按以下比例,按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社
保局)
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
平均
工资总额
8%
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
2%< /p>
缴
纳;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省直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
资总额的
4%
缴纳。
在职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p>
的,以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为缴费基数;低于< /p>
上年度省直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上年度省直参 保职工月平
均工资
60%
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缴
费基数。
省直参保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
每年公布一次。
(2006
年省直参 保职工平均工资为
2084.00
元
)
3
、我校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怎样就医、购药?
p>
我校参保职工在参保后,
必须选择省直定点医院、
药房就医或 购
药。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包括各种检查)
、定点药房购药发生的< /p>
医疗费用可使用现金或从
IC
卡个人帐户中支付,
IC
卡个人帐户资金
不足时支付现金;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时必须使
用
IC
卡和医疗保险手
册,凭
IC
卡就医方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东北大学医院属于省直
单位医疗保险非定点医院,
在东北大学医
院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医疗保险政
策执行;
在东北大学医院申报成为省
直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之后,参保
职工方可使用医疗保险
IC
卡与
医疗手册按照医疗保险政
策在东北大学医院就医。
在我校参保当年首批审批手续之后出现的符合
特殊病种门诊治
疗规定的人员、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以及因工伤残部 位治疗的人
员,
均需按照省社保局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审 批后方可享受相关政策
待遇;
在省社保局审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 疗保险相关政策执
行。
4
、住院后怎样进行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
应预先交纳住院押金,
押金的数额
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多少而定。
出院结算时,
应 p>
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付,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
部分,由省社保局与医院进行结算。
5
、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后怎么办?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
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到
社保局办理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在非定
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治疗终结后当月由单位持
< p>有效单据到省社保局审核报销。
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
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60%
。
6
、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省直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没有使用需个人自
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统筹基金和参保个
人
按此问答最后附表中显示比例支付。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
负担的
比例比在职职工相应降低
2
个百分点。
一年内在同级医院多次 p>
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
15%
,但递减最多不得超过 p>
2
次。
7
、个人医疗账户与统筹基金支付哪些费用?
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
(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2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 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
3
)参保人员住 院、建立治疗性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
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按规定比例报销的住院费用;
< p>
(
2
)
部分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 构门诊和家庭病床发生的按规定
比例报销的医疗费用;
(
3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按规定比例报销的费用;
(
4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按规定比例报销的费 用;
(
5
)
参保人员因 工负伤部位治疗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
医疗费用;
8
、外出人员有病就医怎么办?
参保人员出差、外出学习或探亲期间,因急、危、重病在外地医
疗机构就医,
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医保办或直接向省社保局
申请备案,
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在外地
医院门诊就医、住院治疗的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
1
)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或凭个人医
< br>疗账户(
IC
卡)
、病史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到省社 保局结
算。其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
(
2
)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
1
个月内由学校相
关部门凭有效单据到省社保局审核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学校证
明、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病史资料、住院医疗费用
明细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诊断书等有关资料。
(
3
)
参保人员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住院医疗费,
按在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标准进行报销;探亲期间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为
1000
元。
起付标准以上、
省直参保单位职 工年平均工资
4
倍
以下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
30%
;超过年平均工资
4
倍以上部
分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
(
4
)外出人员因急、危、重病在外地就医时,必须选择乡镇以上
卫生院
(含乡镇卫生院)
,
一地多处就医只报销一处医院的医疗费
用(法定传染病除外)
。
9
、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手续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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