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当前您在: 作文首页 > 高中作文 >

寒假新鲜事公安基础知识完美排版重点一目了然复习必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zuowen
2021-01-05 17:47
tags:完美一点

关于环保的小知识-新年的诗

2021年1月5日发(作者:潘天成)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 警察是与世界警察相联系的,今天的警察是与历史的警察相联系的。因此,要想深刻地认识我国公
安机关 和人民警察,就必须了解世界的警察,了解警察的历史。
一、警察的起源和本质A
(一)警察的起源
1.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 察”的这一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警察的性质,即武装性质,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二是指出了警察的任务,即维
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现今世界上的各个国 家和地区,不论其大小、贫富、强弱和社会制度如何,有的国家
甚至不设军队,但都毫无例外地建有自己 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2.警察的起源。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 历史阶段上的产物。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
永世长存的,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原始社会没有警察。在原始公社时期,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 为基础的氏族公社。在经济上,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
产资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 均分配劳动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没有盗窃财物的犯罪行为,因
而也就没有必要设置保护财物 的警察。在政治上,氏族公社的酋长实行选举制或禅让制,领袖是在同自然斗争中享有威信的
人们中形成 的,因而也就不存在争权夺位的政治问题和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显然也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社会由此 分裂为相互对立的阶级。
在阶级矛盾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和地方,就产生了国家这样一种维护阶级统 治的政治形式。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
察。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组织,而警察则是这个组 织中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当然,警察的产生还与社会的
多种矛盾相联系,如统治阶级内部,当权者 为了对付政敌,也直接需要警察力量。所以,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
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 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总之,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
和国家 一样古老的。”因为“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警察的发展。(1)古代警察。在奴隶 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
是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 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古代警 察有如下特点:第一,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军队、行政机关、审 判
机关是合而为一的。第二,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极不严格的,神的、皇帝的或长官的意志起 决定作用。第三,私
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使用私刑 。(2)近代警察。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
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 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
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近 代警察首先是在欧洲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起来的。这是因为在这些国
家,资本使社会形成无产阶 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残酷剥削,必然
要强化警 察职能;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使城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复杂化,城市需要专业警察的有效管理;资本主义的生
活方式,毒化了社会风气,社会犯罪空前增长;城市贫民的赤贫化,扩大了铤而走险者的队伍。为了维护 社会秩序,对付犯
罪,需要建立专职的警察队伍。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较早的国家是法国。1789年法国 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
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 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在每个县设置
了保安官,负责辖区的治安秩序。这时,警察不 但与军队,而且与审判机关都有了区别。1790年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
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 仑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
日益尖 锐和治安问题的严重化,1829年英国首相威宁顿公爵说:“一个政权要依靠军队来维护国内秩序是很危险的, 应组建
一支不同于军队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队伍。”同年,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 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
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 的近代警察制度。世界各国警察,由于受英、法

1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 警政管理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
—地方自治制;以法国 为代表的,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中央集权制。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
物。 清政府看到帝国主义的警察是统治人民的有效工具,便开始效仿。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 保卫局”,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此后,清政府先后在保定、天津等地创办“巡警局”、 “警务学堂”、“巡警学校”。1905
年,清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统一控制和领导全 国的警察机构,在北平建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
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 职警察机构。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
改为警察。1927年, 蒋介石为了残酷镇压革命活动,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不惜耗资扩充警
察机 构,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 ,各省、市、
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 害人民的历史。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 机关。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 门机关,
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的。
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 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古代警察则军警不
分,警政合一 ,没有专门的组织。
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警察机关的建立、体制及职权,均以宪法或 法律为依据。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
遍存在。 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二)警察的本质和基本职能
1.警察的本质。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 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种类各异,但
是,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 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
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有如下本质特征: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必须与政体一
致。
第二,手段的 多样性。警察是拥有武装强制力、行政强制力和特殊手段的行政力量。警察机关为了完成法律赋予自己的
职责,保障强制力的权威性,配有一定的武器和械具,成为一支重要的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第三,任务的广泛性。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十分广泛,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利益,为社会提供全面 的治
安保障。
2.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 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不仅是国家
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 因此,警察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
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 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
本职能。
政治镇压职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 ,具
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 ,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和群众性。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 前提,
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但是,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 通常置于首要地位,因为
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1.中央特科。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批杀害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党的组织被迫 转入地下。
由于蒋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务、警察对共产党人进行暗杀和镇压,个别党员成了叛徒。党中央在 白色恐怖下迁到上海。为了确
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 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我党在中央机关设
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 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
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
1931年4月,中央特科负责人之一的顾顺章在武汉被捕叛变,出卖了党中央、中央特科及有 关领导人。打入敌特机关
2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内部的钱壮飞同志抢在敌人行动之前将顾 顺章叛变的情况报告了党中央,周恩来同志据此采取断然措施,保卫了党中央的安
全。1933年党中央 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中央特科建立的时间不长,但为保卫党、保卫革命立 下了不朽的功绩,开创了我党的保卫工作。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
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党中央 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这对以后公安保卫工作的发展起了重大的
历史作用。
2.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 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
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丁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 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随后,
在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中相继建立了政治保卫机关。
3.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 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
统一战线的主张,使敌后抗日根据地得以开辟,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随着 根据地和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立民主政
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
为了 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 警
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各敌 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等。除
奸保卫机构的普遍建立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保卫抗日政权,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4.社会部。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 、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
机构。
社会部的任务是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 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
人动向,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 干,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5.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 关。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
任务,摧毁国 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
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成立人民政权,建立哈尔滨市公安局,同时,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 政权也
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6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 各省设公安厅。1948年5月,
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 在华北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
部。西北解放区、华东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厅( 局)也陆续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区的人民公安机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最终胜
利和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建立 起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力地配合了解放战争,保卫了新区的人民政
权,建立了 革命秩序,对于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以后公安工作的建设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建国后17年人民公安机关取得巨 大成就。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会任命罗瑞卿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 全国范围内建
立,大大加强了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从1949年到196 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及时传达党中央、毛主席对公安工作的指示,研究贯彻党中央为
公 安工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布置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总结交流公安工作的经验。17年间我国的 公安保
卫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公安 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组织形式变为政权形式,在
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建 立公安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公安厅(局);在省辖市设立公安局;在县、市建立公安局;省、
自治区公安厅在各地行政公署设立派出机构——公安处;直辖市、省辖市在各区设派出机构——公安分局;各县、 市公安局
和分局在街道、城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乡村设立公安特派员;在工矿、企业、文化、教育等部门 和重要机关设立保卫局(部)、
处、科或特派员。
第二,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 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先后开展了禁烟、禁毒、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
造乞丐、取缔反动会 道门和打击封建把头等活动,把一个腐败不堪的旧社会改造成一个新社会。
第三,开展镇压反 革命运动。整个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严厉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
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卫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 进行,保证
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第四,改造大量战争 罪犯。公安机关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伪蒙疆战犯改造过

3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来,取得了巨大成功。经过改造的日本战 犯全部遣送回国。从1959年开始,对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分批特赦,到1975
年全部特赦释放, 到1982年,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军政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
第五,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给国家和人民 带来了深重
的灾难,也使公安事业遭到极大的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 全盘否定党的正确路线在公安
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否定公安民警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并要彻底砸 烂公、检、法,疯狂地破坏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
在这种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广大公安民警牢记肩负的使 命,采取不同形式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进行了坚决斗
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了许多对 国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
3.新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 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带领全
国人民开始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开创了建设有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公安事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
组成部分,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同样迈出 了新的步伐,取得了长足发展。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
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 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
国家安 全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 护
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沉重打击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暴力恐怖 活动。坚定不移地坚
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坚决扫除“ 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改革
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妥善处置大量由各种人 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安定团结的
政治局面。不断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 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依法
治警的方针,坚持“抓班子、 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队伍的整体 素质和战斗力得到了新的提高,队伍的精神风貌有了明显改观。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为济南交警题词 “严
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全国公安机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 进取,勇于改革,不断
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工作运行机制、队伍管理体制和警务保 障机制,在一些长期困扰公安工作的重大
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多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 公安民警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把握全党全国工
作大局,战胜重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为维护社 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
面对改革开放和建立、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公安队
伍始终 保持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实践证明,公安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 ,
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不愧为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 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
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 特征。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 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
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 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 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
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 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 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建立的,忠实 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 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
宗旨是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他们为剥削阶级的金钱所雇佣,成为剥削阶级的打手。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 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
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 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象是无
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是剥削者极少数人对大多数劳动人 民的专政。
第三,两种警察在专政的目的上不同。人民警察所代表的人民民主专政目的是为了 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
4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提高人民的 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乃至最终消灭剥削制度,消灭阶级压迫,实现共产主义,因
而这种专政是革命的专 政。剥削阶级警察所代表的剥削阶级专政的目的,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
治。
第四,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 和忠诚的卫士,因而得
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剥削阶级警察是压迫人民的工具,所以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 是对立的。他们为了缓和同人民群众的尖
锐矛盾,也要做一些为公众服务的事,但这仅仅是将此作为一种 统治手段和策略,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
治,同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 着本质的区别。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 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安机关不同
于普通的行政机关,它是掌管社会治安,行 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国 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其作用极其重要,涉及社会秩序、
国家安 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大局。与此相适应,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 行
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 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
盾。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执法机关
我 国的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警察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 政
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 ,与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 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
三、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拥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公安机关尽管有武装性质,但它与军队是有区别的: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是对内,军队的职能是对 外。二是完
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执法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是通过战争手段来完成任务。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 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 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
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 民对
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专政目的是保卫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
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专政手 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 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
是 保障人民享有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 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
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
三、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 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
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 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
护国家和人民的根 本利益。

5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二)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区别
1.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综上所述,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 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
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 法权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深厚。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人民警察法 》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
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指明了我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
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 br>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 监督。人民群众
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人民群众的支持, 是公安工作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
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支持和帮助,公 安机关警力再多,装备再好,也难以真正完成好肩负
的任务。
三、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全部工作 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公
安机关作为党的忠实工具必 须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我们每做 一项工作,都要注意听
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只有想人民 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才能赢
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奋斗。
(二)为人民服务要立足本职工作
坚持改革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使人民群众尽快富裕起来,使我们国家摆脱贫困落后的局面,在国际上发挥
更大的作用,这就是人民群 众的根本利益。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要保卫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 的安全。所以,作为人民警察,立足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地完成公安保卫工作任务,就是坚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是口头上高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破不了案,打击不 了犯罪,社会治安
秩序整顿不好,那么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一句空话。
(三)为人民服务要有过硬的本领
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只有学习马 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于理论,才能够懂得
和掌握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起共产主义的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在错综复
杂的事物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 ,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公安专业理论和各项业务技能,学习公安法律、法规,具备公
安工作所需要的各项 业务素质。这样,才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从宏观到微观,依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专业、 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
以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作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可分为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 围上,可分为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
次上,可分为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这里所说的公安机关的任 务是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保卫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维护国
家安全的工作 更加复杂和艰巨。国际上的敌对势力采取“和平演变”战略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国内一些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心存不满的犯罪分子也与境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妄图推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 决不可掉以轻
心,必须同他们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6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 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对公民和组织进行教育,增强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以自觉维护
国家安全,同危害 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要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无隙可乘。
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
三是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社会局面是进一步深化 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因此,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 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 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
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社
会 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社会防范机制。人民警察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行使法律赋 予的职
权,坚决予以制止。
二是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 关要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 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 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
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 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 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公安机关要依 法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非法侵害、毁损公共财产和
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不法行 为,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在改革开放 的历史条件下,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尤为重要。公安机关要有力地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
分子的破坏活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同时要协同有关方面 ,惩治违
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这些违法犯罪者,使他们认罪服法,弃旧图新,重新做人。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 ,即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
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 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有限性,
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 围,就是越权。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
或滥用职权,将受到 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

7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
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 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 题,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 布或者批
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 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 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
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 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 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 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
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 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
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 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三、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一)治安警察的职责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 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
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种行业 ;查禁违禁物品;预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防和处
理治安灾害事故;进行治安巡逻;发动 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户籍警察的职责
户籍警察是负 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
人口统计工作。
(三)刑事警察的职责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 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
化验员、鉴定员、 警犬训练员等。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
犯罪;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的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研究犯 罪分子的
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四)交通警察的职责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 主要
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 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
全的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五)外事警察的职责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 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
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规,对我国公 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处理;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
产安全。
(六)巡逻警察的职责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 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辖区内
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 发性事件;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接受公民报
警;劝解、制止公共 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七)督察警察的职责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进 行监
督: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 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 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
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 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
8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 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
守纪律及其他情况。
(八)边防警察的职责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 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是:在 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在边防口岸进行武装警卫;依法管理边
境地区的社会治安; 在边防口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和破坏活动,
保障国家安全。
(九)消防警察的职责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 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是:依
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预防、警 戒和扑灭火灾;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
宣传教育。
应当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各警种间的分工与协作是各警种正确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条件。公安机关为了使 人民警察更
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设置了专门的业务警察建制,从而形成了警种。然而人民 警察是个整体,其战斗力取决
于各警种协同作战、整体作战的能力。因此,各警种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各不 同警种的任务、职责、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是
为了便利日常工作。这种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 或突发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
允许人民警察借口不属其职责范围而拒 绝执行。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 ,必
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权力的行为还要受 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
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 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
暴力为后盾,能 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
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
力。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以上特点表明,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公安机关权力的重要 作用,
并在公安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为保卫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 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
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治安行政处
置权,通常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 可等项具体权力。
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 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命令。
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
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
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 式表现出来。
(二)治安行政处罚权

9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 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
为,依照治安管理 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
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是以公安 行政
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 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通过治安监督
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 发生,增强
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四)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
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与劳动、 民政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受委员会委托审查批
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 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
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 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 、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三、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
(一)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
才能行使侦查权力。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 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 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
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侦查权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权讯问
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 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有权进行侦查 实验;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
通缉应 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
侦察措施。
(三)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
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
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 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
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10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 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依法对警
卫、守卫、守护目 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有权运用武装
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 警械;遇
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在上述权力行使过程中,使用武器进行杀伤,用警械进行镇压,属于公 安权力范畴,与公民依《刑法》所享有的正当防
卫权利有原则的区别。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 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
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紧急状态处置权由下列具体权力 组成:
(一)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 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
通行。因侦查犯罪的 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
工 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紧急处 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
场所。
(二)紧急排险权
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 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扑救
重大火灾、处置重大爆炸事故时 ,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毗连的建筑物,或者在平息叛
乱中炸毁暴徒 盘踞的建筑物和借以顽抗的设施等。凡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的义务。
(三)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 辆的
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 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
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戒严执行权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 必要时由中央军委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戒严期间,可以 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别管理措施。出入戒严地区的人员、
车辆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 严实施机关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入,不得自由行动。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 治安
秩序的专门工作。
(一)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
公安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以国家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 人民
群众利益的活动。其内容是由法律和公安法规所确定,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来实施。
(二)公安工作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所谓国家安 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安
全是国家许多部门的工作,如人民解放军、外交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也从军事上、政治上维护国家安 全,而公安
工作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同那些破坏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斗争的工作。
所谓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 系的社
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包括国家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
所以,公安工作是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适用法律、法规的专门工作。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1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公安工作是一个多种分工、多级层次的系统。它的主要内容有;
22222222(一)公安领导工作
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 领导工作和业务领导工
作。
(二)公安秘书工作
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
工作。主要包括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
织实施领导决策、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以及草拟文件、
组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关系等。
(三)公安指挥工作
公安指挥 工作,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工作,主要负责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
(四)公安政治工作
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
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 顺利
的执行。
(五)公安专业工作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
几项工作:
1、刑 事执法工作。刑事执法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工作。(1)国内安
全保卫工作。国内安全保卫亦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侦查和防范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在党和政府 的领导下,紧紧依
靠群众,以秘密的侦查手段和公开的斗争形式:防范、发现和打击一切敌对势力、敌对 分子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以保卫人
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 利进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
一项特殊使命,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尖锐性和复 杂性的特点。(2)刑事侦查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
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 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侦破刑事案件,阻止和
打击国际恐 怖活动和国外、境外犯罪组织、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预防、制止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做到< br>及时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 顺利进行。(3)
刑事强制工作。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的工作。(4)羁押工作。
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的工作。( 5)执行刑罚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担负着短期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 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等项刑罚执
行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它的 主要
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组织群众治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其内容包括:(1) 户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工作。户籍登记是国家关于人口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制度, 也是公安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户籍证明工
作主要是居民身份证及其他人口证件的签发和验证工作。(2 )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
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 头、机场、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
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 工作。(3)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以及出租车等行
业 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4)民用危险物品管理工作。主要是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易 燃易爆物
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用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在生 产、运输、保管,持有、使
用过程中发生事故。(5)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城乡道路交通实行管 理,预防和查处交通事故,保证交通安全与畅通。
(6)消防工作。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 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事故等工作。(7)边防工作。主
要包括边防治安工作和边防检 查工作。边防治安工作主要是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国界安全的不可侵犯性。边防检
查工作主要 包括对出入境口岸过境人员的检查、出入境交通工具的检查、监护及对违章违法事件与案件的查处。(8)外国人
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实施管理,保护外国人的合 法权益,发现和处
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国籍问题。对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 边境居民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入境
人员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12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3.保卫工作。保卫工作主要指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1)机关团体保 卫工作。主要指对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县的党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和各民玉党派以及其他群众团体所进行的保卫工作。(2)企业保卫工作。主要指对工厂、矿山、财贸、邮 电、水产等企
业单位所进行的保卫工作。(3)事业单位保卫工作。主要指对文化、教育、科研、卫生、 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单
位所进行的保卫工作。(4)部门系统保卫工作。主要指对铁路系统、 交通航运系统、民用航空系统、森林系统所进行的保卫
工作。(5)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工作。
4.警卫工作。警卫工作是为确保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重要外宾、中央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党政领导机关以及重
大活动的安全所进行的警戒、保卫工作。包括住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 警卫、现场警卫等。
(六)公安法制工作
公安法制工作包括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工作以及劳动教养案件审批、行政案件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理国
家赔偿案件等项工作。
公安法制工作主要内容有:1】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总体规划(研究公安政策, 制定
法制工作整体规划);2】组织、协调起草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文件 );3】负责公安机关应用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案件法律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案件审核、执法检 查、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办理行政复 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承办劳动教养、少年收
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培 训工作;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法律
事务;研究执法中的问 题和对策;各级公安机关决定由法制部门承担的其他工作。
(七)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
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是为公安队伍提供人才和科学技术的专门工作。公安教育有学校教育和民警 在职教育。通过公安教
育,使公安人才数量上得到补充和增加,素质上得到提高。
公 安科研有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公安社会科学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有关公安工作的社会现象进行的研 究
工作。公安技术科学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有关公安工作的技术手段、装备现代化进行的研究工作。
(八)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公安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指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
1.财务保障。为各项工作提供经费,并有计划合理地掌握经费的使用。
2.装备保障。为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警用装备、设施、器材、工具、服务等。
3.生活保障。为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生活条件,安排好饮食、居住、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4.信息保障。主要是为各项工作提供通讯联络、档案资料以及应用电子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的工作。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能、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形成 了公安工作的鲜明特点。认识这些特点,对于提高公
安工作的社会地位,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增强人 民警察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理解,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鲜明的 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
国家要 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 。
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 一致,与国家的政策
和法律相一致。
所谓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 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
至于每一个人。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
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 对性地进行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去对付他们。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 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
展的工作。

13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 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
工作做后盾,并为 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 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
对于侦查破案 、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 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
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 重作用。
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恃 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强烈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
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 群众而言,就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便
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要求在 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战略战
役部署每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 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协同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
配合、多专业 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 br>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侦破,犯罪分子也宜一 个一个地制裁。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 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
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 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 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
项政策, 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
自己的职费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 律是政策的定型化、
条文化、规律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 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来完成的。公安专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复杂性
公安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为主要任务的一项工作。公安工作所 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
了公安工作具有复杂性。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局势的 变化,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以美国为首的西
方敌对势力继续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 、“弱化”的政治图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
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 鼓动下,境内外的敌对分子加紧活动;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
定的突 出问题;在我国目前所处的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诱发、滋生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大量存在,治安问题的压力 不
断增大,刑事犯罪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危害加剧。因此,只有清醒地看到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复杂性、 严峻性,才能随时应
付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完成公安工作的任务。
(二)艰苦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对敌斗争的复杂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连续 作战,打破劳逸节律和生活规律,有时
几天几夜不睡,也不能正常饮食。这种普遍的、长期的超疲劳现象 严重地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不良的环境
也常常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带来异常的艰苦。不 良的自然环境,如恶劣的气候条件、交通条件、地理环境等,都使人民警察
在工作中要忍受异乎寻常的困 苦。冬季,他们有时要在零下三十几度严寒中趴冰卧雪;夏季,有时白天要在地表40多度高
温中激烈地 奔跑,夜晚要忍受蚊虫的叮咬。检验处理高度腐败的尸体,更是常人难以忍受的。不良的社会环境也给人民警察< br>带来不寻常的困苦。依法执行公务难免触及当事人的某些个人利益,产生对立情绪,人民警察往往遇到无理 的指责、谩骂,
甚至遭到攻击和报复。特别是有些人依仗权势,非法干预、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有的还对人民警察进行打击报复,
威胁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这些都会对人民警察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损 伤。
(三)危险性
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 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如采取强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
14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付犯罪 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报复、袭击等;在处理治安案件或事件中受到不法分子的
殴打伤害等。在同恶性 灾害事故斗争中,人民警察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如在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灾害斗争中,他
们冒 着生命危险进行工作,每年伤亡的数量大大高于其他行政部门。
(四)易受腐蚀性
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手中掌握着执法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行使职权的活动得不到有效的监 督,
就会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等消极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经常接 触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
现象,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常常用金钱、物质、美女等各种手段进行腐蚀拉拢,在公 安队伍中寻找他们的代理人或保护伞,这
些对人民警察的腐蚀性极大。公安队伍每年都有一些不坚定分子 受到腐蚀,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 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
受党委直接领导, 否则是危险的。”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所谓“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
指从公安工作与全党的关系来说,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所谓“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是 指从地方公
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来说,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党的绝对领导通 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
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这种领导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党对 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含义:
(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毛泽东同志在1937年曾 说过:“我们党拒绝了国民党派遣他们的党员来当八路军干部的要求,坚持了共产党领导八路军
的原则。 ”我们党在坚持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的同时,也实行了党对人民公安保卫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并且一直坚持到今
天。这是一个领导权的问题。我党将有关国家安危的要害部门直接置于自己的领导之下,这是坚持人民民 主专政即无产阶级
专政性质的要求,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毛泽东同 志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绝不允许枪指挥党。”对公安工作也是这样,绝不容许公安机关有任何削< br>弱、摆脱、抵制或忽视党的领导的现象。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强调指出:“加强党对政法公安工作的领 导是始终不渝地坚持
的一个原则。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整体功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协调。”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 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
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 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凡是涉及重
大方 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那些具有全面性 重大
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处理,都要在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党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 ,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
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要直接过问、检查和督 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
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 高度一致。(2)县级以上各
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 和保证作用。(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
带头作用。
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着国家 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 领导着政权工作,对有武装性质的专政工具必须绝对地掌握和控制,以便得心应手地运用其
为政权的巩固 服务。
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 执法力量,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社
会治安的要害部门。公安机关一旦脱离党的领导,就可能被坏人所掌握、 所利用,蜕变成镇压人民的工具。
(二)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其正确运用
公安机关有 强制手段、侦查手段、惩罚手段,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手段,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
是人民手中的“刀把子”,掌握得好能够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给党和 国家带来灾

15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难。只有坚持党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才能 使专政的“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可靠人的手里,充分发挥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
作用,才能确保人民民 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三)公安工作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
持纯洁性
违法犯罪是对社会发展破坏 性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是具有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处于国内斗争的
第一线,它所 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性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最复杂的部分。特别要看到,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 济的开展和国
际交往的扩大,国外境外和国内的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更加隐蔽狡猾。同时,国内外敌对势 力和犯罪分子正在千方百计地用
政治瓦解、思想渗透、物质和色情引诱等卑劣伎俩对我内部人员进行拉拢 腐蚀和“心战”策反等活动。公安人员接触黑暗面
多,分散执行任务,必须具有高度的反腐蚀的能力。面 对这样复杂、艰巨的任务,公安机关只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并接受
其有力的监督,才能加强战斗力,保 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
(四)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国家安全 和社会治安问题,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密切的关系。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只有在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下才能做好。党是领导一切的,只有党 才能够动员和
领导政、军、工、农、商、学、青、妇等社会各界,也只有党才能对人民群众有最大的号召 力。因而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 ,号召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各自的贡献。
公安工作涉及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外交政策、统战政策 、民族政策、干部政策等等。只有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才能取得各个进步阶级、阶层、党派和 各界人士的拥护,才能最广泛地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而党的领导是正
确执行党的政策的根 本保证。
(五)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我们党是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党,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治安形势和制
定政 策,这是公安决策正确的根本保证。从历史到现在,党直接为公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原则,并领导 了公
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党的决策经受了历史和现实的重大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它们的正确性。党中央 和各级党委通过制定正
确的政策,并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来实现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从全国各族人民的长 远利益出发,能够总揽全局,高瞻远瞩地
对重大问题作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事关重大的案件与事件的处 置上,公安机关要及时请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以取得及时
有力的领导。
22222222222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一)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其实现途径是党经 常以党的最高纲领、近
期奋斗目标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的理想,又有求实的精神,并采 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觉
悟,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 法律,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
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领导
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党委经常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人民
警察,促使民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 高思想水平,自觉想大事、顾大局;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
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 道德;养成机智勇敢、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三)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 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
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 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 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
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决策领导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具体内容包括:
1.进行宏观公安决策。 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宏观性的决
策意见,责 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2.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指示。公安机关作出的战略性部 署,处理政策性、法律性问题,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均需主
16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作出指示。
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和动员其 他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
院、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 机关的关系,帮助和监督公安机关完成任务。
(五)法制领导
党领导制定 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某些重要的地方性公安法规的制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地方党委提出指导性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公安法律文件。在实施公安法律、法规过程 中,各级党
的组织充分发挥保证作用,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通过党的组织 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事,
号召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公安法律、法规。
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公安机关自觉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就 是要积极主动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
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全 面地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要在 人民警察中进行经常性的党性教育,使大家认清服从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 ,
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定期 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
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四)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领导的时候,还需 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
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 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
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 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
能 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 府的
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行
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 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区 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
代的。以行政的领导取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 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
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 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
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削弱党的政 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讲党政分开
的时候,决不 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 政府领导虽然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
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 大决策上保
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 需要两者共同组成领导
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17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种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 形势
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 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
革 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 群众路线,
同样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 的具体体现。 《人民警察法》
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
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 是在
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
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履行 自己的职责统一起来,一方
面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一切依靠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就是要坚定地相信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宣传、 组织人民群众,依靠一
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同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 社会治安。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 意见和要求,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
评和监督。同时,要把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方法、好经验 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警察属 于人民。人民警察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广
大人民群众不仅是积极的拥护者、支 持者,而且是积极的参与者。
(三)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国家安全与社会治 安问题,涉及的社会关系是极为广泛的。任何治安问题,都离不开群众生活领域。人民群众在解决治
安问 题方面富有创造性和实践性;人民群众是有关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人民群众 是对
违法犯罪行为施加影响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
(四)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公安机关要调整各种社会 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个关系调整好了就会得到人民群众
的广泛拥护 和普遍支持,各种困难和问题就可能顺利解决。
(五)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公安工作的功过是非,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评价。在一切监督力量中,人民群众对公安工 作的监督具有第一位的
意义。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体验最直接,群众的监督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其他的监 督往往要依赖群众的监督。
(六)人民群众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人力资源
维 护治安的力量在人民群众之中,这是一个开发不尽取之不竭的人力源泉。依靠群众解决警力不足,是客观要求,具 有
长期性的战略意义。
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一)做好群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侧面、多门 类的内容非常丰富的工作,而且每项专业工作都有做好群众工作的具
体要求。我们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 ,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对象及不同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公安机
关群众工作的任务 ,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做好 这项工作,一则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的利益,坚
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二则可以激发广大 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敢于起来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与违
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这项工作 ,一要注意群众对象的广泛性;二要注意途径的多样化;三要注意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
2. 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群众工作是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群众工作的情况如何,
18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直接反映在公安专业工作的质量上,公安 民警必须善于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
3.遵纪爱民,廉洁为民 ,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真正把
人民群众当 作国家的主人,事事为群众着想,做人民的孺子牛。公安民警要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乐于奉献,不怕艰难困苦,
不怕流血牺牲;关心群众疾苦,开展便民、利民、助民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 杜绝耍特权、逞威
风、摆架子,甚至仗势欺压群众,破坏警民关系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努力探索坚持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既发扬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又 不断探索,不断开拓,创造了公安群众工作的新形式,积累了一
些新经验。
1.公安 工作群众路线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鉴于历史上在贯彻群众路线问题上出现过的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在法律上把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确定下来,分清了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与搞群众运动的界限,既 打破了公安工
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也防止了搞“群众运动”、“群众专政”的极“左” 错误,使公安群众工作奠定在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
2.拓宽了警民联系的 新渠道。公安机关充分运用现代化传播媒介,广泛地宣传、教育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如110报
警服务 台的开通,加快了违法犯罪信息的传递,也使警民联系的渠道更畅通、更便捷。利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 的
警务专题节目、热线电话,使公安机关得以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对策以及 需要人民群众支持和
配合的事项,及时告诉群众,使普通群众更直接地参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的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工
作,因而成为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人民警察走进千家万户的新 形式。巡警的建立与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由静态管理走向
动态管理的新举措,也是密切警民联系的新途径 。巡警上街,震慑了犯罪分子,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有许多地方运用
“警民联系卡”、聘请群众监 督员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密切了警民联系。
3.创造了警民协作的 新形式。如近年来的警民联防,设立治安岗亭,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组织指导群众义务值勤,共
同帮教违 法青少年等等。这些工作加强了治安防范,弥补了警力不足,加深了警民之间的理解、信任。
4.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新局面。近年来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正在朝着群防群治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 下,
动员各社会组织自觉承担治安方面的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网络。
做好群众工 作,永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永远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
变化,人们的思想觉悟、文化结构、道德、法制、价值观念等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不能再用行政命令 和简单说
教的方式来宣传发动群众了。这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是我们做好公安群众工作的良好机遇, 公安群众工作要跟上社会发
展的步伐,就要不断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创造新方法。只有这样,公安 群众工作才会充满活力。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 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
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 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
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 、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
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 ,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
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 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要点:第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第二,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
综合性的。既要发挥公安 、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职能作用,更要发挥各部门、各系统、
各社 会团体、各群众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第四,社 会治
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既要使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又要防范一切可能 的治安危害的发生。同
时力求减少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带动社会的改造,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 好的社会秩序、带来经济效益等多方面产
生积极的影响。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一)打击
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 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
重犯罪分子的气焰 ,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为此,必须长期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19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的政策,必要时在全国范围或较大区域内 开展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集中统一的打击行动。这一行动,多数情况下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从当地社 会治安情况出发,主动地和有节奏、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
(二)防范
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应对广大社会成员进行 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发
展趋势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范意识。要在社会各个方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 预防设施的建设,检查、堵塞各种治安漏
洞。要建立预警制度,通过治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断提高对 治安危害的预见性,加强超前控制。
(三)教育
围绕治安问题开展的社会 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多层次的。一是全社会普遍
进行的正面 教育,如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纪律教育等。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可能酿成< br>违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因素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工作。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在执法过程 中进行的教育工
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教养及执行治安处 罚以后的人员的帮教工作,使他们
记取教训,不再重犯。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有广泛群众性的思 想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动各个部门,特
别是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健康的、进步 的思想占领思想阵地,并且加强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把思想工作做深
做细,促进消极的、破坏的因素转 化为积极的、健康的因素。
(四)管理
加强行政管理是减少治安危害,建 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直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工作。通过管理堵塞漏
洞,发现违法犯罪, 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强制性,又有行政说服性。必
须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同时努力发展群众的自治管理。除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之外,抓 好其他
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市场、工商、财贸、税务、卫生、海关、教育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也可以大量 地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
(五)建设
加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所谓“治理”,一个很重要的
方面是“建设”,这是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一项积极措施。因此,应是边治边建,治中有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
建设 ,就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有关的各级领导,用科学的综合治理的理论与知识武装起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 建设,
就是抓紧整顿建设好办事机构和城乡基层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建设,是要建立健全有关 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体系。这三方面的建设要同步进行,以取得治理工程的整体效能。 综合治理社会工程的建设是长期任务,必须
有长期规划,坚持不懈地进行。
(六)改造
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坚持“教
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行改造工作 的“向前、向外延伸”,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改造工
作。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作为负责 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对于推进社会治
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 ,公安机关首先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公安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
时掌握敌情社情, 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综合治理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协助党委
和政府推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同时,公安机关要在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积极完成以下 任务: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和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记“重拳”。 有了
这个“严打”的重拳,才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才能震慑、分化犯罪分子,使具有一般或 轻微违法犯罪的人悬崖
勒马,弃暗投明,从犯罪泥坑里挣脱出来,才能鼓舞群众斗志,扶植社会正气,使 人民群众挺起腰板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坚持“严打”要与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安全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地搞好专项治理和重点整顿,通过 有力
的基础工作建设,掌握敌情、社情信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推广人防、物防和 技防措施,建立多层次
的群防群治网络和社会治安控制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打击 与防范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
会稳定的两手,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20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各 项治安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项经济活动
的管理、社会生活的管理结合 起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搞好重点地段和复杂公共场所的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
事故苗头, 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社会动向和群众情绪的了解,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群众之间的纠纷。及时、< br>稳妥地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在看守 所服刑人员的管
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
教工作。

第五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 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
工作中党的领导、公 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一)专门机关与广 大群众相结合,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开展各项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业工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以 自己
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这种结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层 次的。在结合中,双方
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主导方面是公安机关
人 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是建立 在
双方自觉的基础上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双方结合的主导方面。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贯穿于公 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
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 ,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方面。
二、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公安机关应经常向广大群众宣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大意义,激励他们积极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讲清同刑 事犯
罪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公民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社 会责任,鼓励群众见义
勇为。
(二)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
各项公安专业工作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群众工作,使群众工作成为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治安工作社会化
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 制系统。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
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 个必然趋势。
(四)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
适应新的治安形势,发展多样化 的警民结合方式。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
出所等,开拓了 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携手维护社会治安的新渠道。
(五)保安科技群众化
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在群众中普及防卫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的本
领。
(六)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通过信息宣传去教育、动员、调动群 众的积极性,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对策及时公布于众,
取得群众支持,并将群众 中的治安信息及时反馈,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和作用
政策,是指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 则,具有强烈的指导、规范、调整作用。公安政策实
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它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对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 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21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公安政策是由党和国家所制定的 。首先是由党提出来的,是党关于公安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体现了党的意志。然后,经
过一定的程序,成 为国家的公安政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党和国家的公安基本政策,分别载入
党中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正式文件之中,有许多公安政策写进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政法公安工 作文件之中。
(二)公安政策的作用
1.指导作用。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 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策的指导。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
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 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2.规范作用。公安政策规范着公安工作,它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 准则。如果违反了公安政策,并造成损失,应
受到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我国公安队伍能有统一的认识、 统一的部署、统一的行动,是与有统一的公安政策分不开的。
3.调整作用。公安政策对调整 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对人民群众有调动治安积极
性的作用,对违法 犯罪分子有遏制、制裁及促使其转化的作用,对公安机关有强化其职能的作用。通过政策的落实、兑现,
影响人们的心理,对人们的行动发挥一定的支配作用。
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们党根据历史经验和对肃反斗争的深刻理解而提出的,是指导人民警察 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
的一项重要政策。
(一)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含义
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 严厉
打击,决不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表明我们对敌斗争和打击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原则立场。
谨慎,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 错必究。谨慎,是我们
党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二)严肃与谨慎的关系
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严肃要以谨慎为 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在刑事斗争方面,
始终要全面地贯彻这个政策。严肃不忘谨慎,谨慎不忘 严肃,两者不可偏废,不可脱节。如果片面强调严肃而忽视了谨慎,
就会伤害无辜,犯扩大化的错误;如 果片面强调谨慎而忽视了严肃,就会放纵坏人,犯打击不力的错误。
(三)认真贯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就是不枉不纵。其具 体应用就是坚持稳、准、狠。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
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 要打得适时、有力;同时注意时间、地点、对象、节奏及宣传方法。准,就是对打击对
象一定要调查准确 ,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既不重罪轻判,也不轻罪重判,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
不漏。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该杀的要坚决杀,毫不留情;该捕的要 坚决捕,
不能漏网;该从重从快的,毫不犹豫迟疑。
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有效的刑事政策。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
惩办并不是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分清主次,
区别对待。
宽大也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按刑法规定,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能够认罪悔改的犯罪分子,实行宽大处理。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二)正确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对犯罪 分子,必须依法惩办,使之不能逃避刑事责任。没有惩办的压力,犯罪分子是不会
轻易地走坦白自首道路 的。越是打击不力,坦白自首的越少;反之,犯罪分子感到难于逃避惩罚,坦白自首的可能性才会增
长。
2.要争取多数从宽。在坚持依法惩办犯罪分子的前提下,可能选择坦白从宽道路的总是多数。 应当争取、挽救多数,
扩大坦白从宽面,以孤立和集中打击极少数首恶分子和顽固分子。
3.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必须依法兑现,才能取信于人。有从宽情节的,一定要从宽;有从严情节的一定要 从严,
否则就会失去政策的威力。
4.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对违法犯罪 分子发动政治攻势,争取更多的犯罪分子走坦白自首的道路,积极揭
发检举、提供破案线索。
22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
(一)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 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 迅速地审结案件。
(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必要性
依 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
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 需要;是促进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特定适用范围。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2.必须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不是不讲质量,而是要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及时、合法。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
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办案。通过办案, 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办案,
辨别真伪,确保无罪者不受法律 追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是指导人民警察正确办案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
1.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2.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废除肉刑和变 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
遇。
4.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意义
这项政策体现了公安人员对人民群众高度 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高度重视;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
主义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 ;有利于防止错案,不枉不纵;正确发挥口供作用,促使公安人员提高办案水平;体现公安机关
文明办案 。
这项政策是我党多年来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刑事 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 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 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
分确实的,可以认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这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含义
教育与 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 br>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 辅助于段。对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我们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 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须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
教育。处罚也是一种 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发生在一般法制观念不强的群众之中,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是能够 改正
的。对于这些人要重在教育,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情节较恶劣的,要
给以必要的惩戒。惩戒的目的,也是教育,使其遵纪守法,树立公德。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依法当罚的违法者,要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 处罚。
否则,不能严肃法纪,不能教育本人和他人,也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处罚一定要适当,适 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
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第六章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23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第一节 公安刑事执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 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
部分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br>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 处罚的犯罪
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 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
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 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 诉讼
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
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 、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 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 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作为依 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 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
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 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
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 护。
(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 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
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 律。具体讲,公、检、
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 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
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
(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
告人民 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自
行进行检
(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 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
讯逼 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 为证
据使用。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 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
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加 以保障。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
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使用当地的一种或
者几种文字。
(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24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在
收到异地公安机关 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的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对于需要
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
(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随着跨国犯罪案件的日益增 多,为了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国警方之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我国公安机关根
据我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 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
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
应制作讯问笔录。对于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
行讯问,并应出示 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人。
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这
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精 神,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 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 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 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
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 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 、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
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 场。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 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
收集犯罪活动所遗 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1)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
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 究分析案情,
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 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
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侦查人员 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
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 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F进行现场勘验。(2)物证检验。
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 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
机关的侦查 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3)尸体检验。指通过尸
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 一种侦查方法。尸
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 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
场。(4)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 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
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
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 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
侦查人员进 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5)侦查实验。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
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地加以重演的一种侦查方 法。侦查实验必须
是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侦查实验禁止 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
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搜查,是指为了收集 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 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搜查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 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
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25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 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
爆炸、剧毒 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 生的紧
急情况。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
人和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 笔录上注明。
5.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 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因此必 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进行,以多方获取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一切事 实。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 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
员工作证。
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 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于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 格保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如发现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
押,并及时 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
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对物证、书 证要妥为保管。对于决定扣押而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
封,妥为保存;对于不能存入卷宗的物证 ,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
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 保全。不能加封的物品,应当责成专人负责保管。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 报的时候,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
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必须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并发出书面通知。
6.鉴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 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
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 、文物鉴定、珍稀动植
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 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
人身、尸体。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发给聘请书。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
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检查核定。《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 定专用章。
对鉴定结论,办案单位或办案人认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合理申请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但不得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
7.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
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必须及时布置,积极查缉。查获被通缉人后,要迅速通知发布机关核实。
(二)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 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
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
拘 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6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a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及其c法定代理人、d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 或者
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 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
候及时到案。(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 定
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 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
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 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
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
不得离开指定 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
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 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
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
自 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
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
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 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
处所,在 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
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 立即
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 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
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 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
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 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
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 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

27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 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
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
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 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
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 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 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
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 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 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
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
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 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
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 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
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 身自由的执法手段。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 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
个社 会。概括起来,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
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2.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 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 安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
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 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
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 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 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
冻结等 。。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 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
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 ,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
代履行,强制金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1.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 点。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
身自由、财产或 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有如下特点:(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 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2)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
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 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
28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裁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不
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门)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规,其他法
律 、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2.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1)教育与处罚 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
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其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要通
过处罚 达到教育的目的。为此,对待具体案件,应准确把握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和从重、从轻等情节。同时, 还
应当将教育与处罚有机结合,二者不可偏废。(2)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本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查 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
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使处罚的主体 和处罚的程序也必须是合法的。 《行政处
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 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也应当
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为与处罚法定 是依法行政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要求。(3)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
第4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原则明确了一切行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都必须公正、公开。即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应当是公布的,执法人员的身份应当是公开的,处罚所依据的 事实、理由和
处罚决定等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另外,听证会应当公开。目的是避免治安管理处罚有失公 正。(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 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
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 行政赔偿等权利。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的规定,治安 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1)
警告。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 出的谴责和告诫。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
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 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
人和其他组织。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
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2)罚款。罚 款是公安机
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 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罚款幅度, 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
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 度:一是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
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非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制作、复制、出 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 br>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3)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 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
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 重的一种。
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
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 妇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
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 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拘留时间以天为 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
执 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 秩
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特征:(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 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有害影响的
行为。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2)违法性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
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3)情节轻微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违法行为。把 握这一特征,是为了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4)应受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按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危害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 需要采用行
政处罚的方法,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 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所 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 保护的,而为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

29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
不能成立。(3)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条 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 具有责
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
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
度;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的心理态度。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
1.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以裁决的方
式将治安管理处 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原 则。(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原则运用处罚。在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时要注意教
育与处罚 相结合,必须考虑教育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符合可以调解条件的,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再考虑处罚。(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 ”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运
用处罚。(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 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在运用警告、罚 款、拘留3种处罚方法于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
守有关的种类、档次和幅度的规定, 不能随意确定。(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形运用处罚。同
样性质的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
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对他们的法律 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 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
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 ,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
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14岁的人是免 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18岁的
人是完全负责任阶 段。(2)精神病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br>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 管理的精神病人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第二,患病的程度 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
为。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3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
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 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据此,聋哑人、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必须具备
以下两个 条件,才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双目失明的人;第二,必须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导致违反治
安管理。如果虽然是聋哑人、盲人,但不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仍应处罚。(4)醉酒 人的责任。《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本条 所指醉酒的人,是指生理性醉酒人。同时,
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醉酒的人在 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
将其约束到酒醒。”(5)一人实施数行为 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分别裁决,合并 执行。”这里提到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是指将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不同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次按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裁决,然后将各个处罚合并在一起执行。即两个以上拘留的天数相加, 两个以上罚
款的数额相加,两个以上警告也同时向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的处罚同时合并执行。并且相加 后的拘留天数或罚款数额都没
有上限。(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 4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
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
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行为方式如何,参与的程度如何,
都构成—— 致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r>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这里提到 的情节,既包括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
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 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 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5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
30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据此,对单位违 反治安管理的只处罚两种人:一种是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并且负有责任的 人员;另一种是单位主管人员,对这种人的处罚条件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
对这 两种人,可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同时处罚。
4.治安管理处罚从轻从重的情形。从轻 从重处罚的情形,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处罚时,作为处罚轻
重或免罚所根据的各种情况 。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这些形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就有所不同,在适用处罚时,
就应有 所区别。(1)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内 ,决
定较轻的处罚。而免予处罚,是指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形,不需要给予处罚, 决定免予处罚。《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情节特别轻 微的;二是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2)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 ,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
内,决定较重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四种: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胁迫、诱骗他人
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屡犯不改的。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 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
不 再处罚。”这就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的规定,即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效时限。超过了这个期限的, 就不再
处罚。该条规定说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 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
关发现,即使以后发现也不再追究。这里的“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发 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指发现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而且,“公安机关发现”除公安民警亲眼看见 外,还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群众举报,行为人
向公安机关交代等等。
追究时效期限如何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2款作了规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 日起计
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行为人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
为追究时效起算时间。而“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性质相同的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连续数次赌博,连续数次酒后开车, 或经常倒卖车票、球票、演唱会票等等。所谓“继续状态”(也
称“持续状态”),是指某一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状态处于持续中,例如,转借机动车牌照3
天,冒用他人户口证件 5个月,隐匿文物半年等等。对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应当从最后一
次行 为或行为终了的那一天起算。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一)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
改造的行政措施。
195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 题的决定》及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
主要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的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 养试行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未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 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
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
票、船票,伪造有 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又实施前述行 为之一,或
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前述行 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 、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
斗殴,寻衅滋事,煸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 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无理取闹, 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7)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br>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8)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9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
又吸食、注射毒品的;(10)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 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
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 决定劳动教养。

31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 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
行。违法 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上述违法犯罪嫌
疑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 陆违法犯罪的如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2.劳动教养的期限。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第58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根据需要劳动教 养的人
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1至3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 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
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抵1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 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
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3.劳动教养 的审批机关及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和地级市、州、盟公安局
(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 劳动教养案
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是常工 作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承担。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 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
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 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报送地级公安 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也应按相同的程序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提请本 级公安机关劳
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义决定;对符合聆询条件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 教养审批委员会审义决定。地级
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2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二)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 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的行政强制 教育措施。
1.收容教育的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对卖 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
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组织生产劳动;国务院《卖淫 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外 ,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根据上述规
定,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实施卖淫 、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收容教育兼有劳动教育和强制 治疗两项职能,但是否患有性病并不是决定收容教育与否的条件,只
要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该 行为不够劳动教养,就可以实行收容教育。
在实施中应注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 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14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
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此外,根据公安部《关
于对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 教育,
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裁决治安拘留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缩短在华居留期限、列入不 准入境名单等;对港澳台
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执行收容教育的,可视情况提前解除收 容教育。
2.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A员收容教育办法》第 3条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
关是公安部。第8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 安机关决定,即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
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夏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3.收容教育的期限。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 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 行
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 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
育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2年。
(三)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 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
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 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32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 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禁毒的 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1.强制戒毒的对象;强制戒毒的对象为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吸毒人员吸食、注射的 毒品
当前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冰毒等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形成毒瘾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毒人员又分为一般吸毒人员和吸毒成瘾人员两种。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 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
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由居(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加强教育 、监督,以使其不再吸毒,无需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吸毒成瘾
人员是指吸食、注射毒品已形成毒瘾,即对 毒品已具有极强的依赖性的人员。这类人员仅依靠批评教育和监督已无法使其戒
除毒瘾,必须使用强制措 施进行治疗,强行戒除。
实践中应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收 入强制戒毒所,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由
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1)患有 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l周岁
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2.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 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主要有:(1)对需送 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
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强制戒毒决定 书》。(2)《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在戒毒人员
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3)
公安机关在向戒毒人员宣布强制戒 毒决定时,应向戒毒人员说明强制戒毒的性质及有关规定,告知强制戒毒人员应有的权利。
戒毒人员对强 制戒毒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戒毒的期限。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 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
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 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
超过1年 。公安机关在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之前,应让吸毒人员接受强制检查,并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
根据戒毒人员毒瘾的深浅来决定戒毒期限的长短。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戒除毒瘾 的,强制戒毒所应及
时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 、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应当继续对其帮助教育,防止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4.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1)治疗 。《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及心理治疗措施,
建立治疗档案,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管理。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
性 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 允许戒
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 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
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 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戒毒人员
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 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后,填写死亡通知书,
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 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3)保护。强制戒毒所
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 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
(4)组织劳动。强制戒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5)教育。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进行法制 教育和道德教育,
以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使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自己的错误人 生观决裂。
(四)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 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17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 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此,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 br>这里所说的“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包括不满14周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 说对不满
14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收容教养?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 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对此作
了明确的答复: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 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
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 人既包括已满“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
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在收容教养期间,对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 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

33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 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
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
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有以下基本特征: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 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的
内 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 和纪律。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执法 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的监督;既有来自社会的 监督,又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监督主体的性质 、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权力机关、
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 调查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
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 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
会监督主体可以 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对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 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
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 督主体与监
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 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 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
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 、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 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
关 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 机关对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 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 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
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 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 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
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四)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 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
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 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
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 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直接追究违法的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间接
监督 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他们 可以
按照法定条件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
34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 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行 使职权。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置于国家有效 的监督
和控制之下,这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必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公安执 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以< br>宪法、法律为活动准则,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执行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是由公安机
关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着依法履行职 责的义务,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监
督的义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于保障其 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性质和职责权力的特殊性,决定 了他们执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发
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就必须对其权力加以制约,通过采取相
应的监督 制约措施,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
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落实“从严 治警、依法治警”方针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方式,是严格公安队伍管
理的内在要求,应当贯穿于队伍管理的 全过程。通过执法监督,可以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
权。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如何使公安队伍保持公正廉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看到,在少数民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
现 象还相当严重,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 工作的
正常开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 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
度 。
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人民警察法》 第47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
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1997 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则
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 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督察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 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帆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
机关所 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 机
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 人员组成。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
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二)督察机构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
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 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
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 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 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
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 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三)督察机构的权限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督察机构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
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 批准后执
行。

35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列措施,当场处置:(1)对违反警容风纪
规定的,可以 当场予以纠正。(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 br>辆、警用标志。(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 的,必要时可以带
离现场。
3.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 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
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4.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 送有
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法制部门的监督
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 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
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协调、
指导执法监督工作。法制部门的监督,包括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各业务部 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
察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 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具 有重要的意义。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 施是否合法。(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
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 和适当。(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
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 施情况。(4)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
冻结财物、劳动 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 br>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情况。(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2)对起草、制 定的有关执
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 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
进行案件审核。(4)组织执法检查、评议。(5)组织专项、专案调 查。(6)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7)进行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8)各级公安机关 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 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错误的处理
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
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 以停止执行职务。(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
损害,需 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 过
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 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
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 决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 群众联系的纽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进
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实行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监督、促进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
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 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1)
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
许可证、执照 、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 )
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
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 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7)申请公安机
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 法履行的。(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但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
能提起行政复议。
36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四、公安赔偿制度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 承担
的赔偿。
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实行 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 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 要件,是指国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
的 条件。明确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准确地判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是否需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正 确解决
国家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 民警
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 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
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 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一个
必要条件。 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公安赔偿 ,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
成对合法权 益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 br>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4.因果 关系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由国家承担的公安赔偿责任。
(二)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
家承担的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
违法采 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 暴力行为
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安机 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 、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与职权无关的个
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公安刑事赔偿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
家承担的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
犯罪事 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 暴力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
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 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
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
责任的人被 羁押的。(4)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 为致
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公安赔偿的方式。公安赔偿的方式,是指公安赔偿的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25条

37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 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确立了以支
付赔偿金为主,以返 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国家赔偿方式。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赔偿方式。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并用。此外 ,根据《国
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
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 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
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公安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根据既要使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适当补偿,又要考虑国家 经济发展状况
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原则,确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 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 均工资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①造成身体 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而减
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 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
者全部丧失劳 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20倍。造成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⑧造成死亡的,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
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 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造成死亡的或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的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发放 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
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 br>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 成财产损坏的,
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 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应
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 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
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 拍卖所得的价款。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
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⑦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他们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代表人民的意志,能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并且享有撤销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罢免的权力,
其监督权属干国家监督权,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 关及其
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 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 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 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
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5)
通过对公安工 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6)县级以上各级< br>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二、行政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 、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
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机关是人 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 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都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
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行政 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活
动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行政监察机关职责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范 围是:(1)检查公安机
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公 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
检举。(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 为。(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38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 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 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1)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
活动 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2)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3)监察 建议权,即
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4)处分权, 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
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监察机关监督警务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 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
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2)专项检查。即 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
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 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
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3)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
一般检查、专项检查 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
序 开展的调查。
三、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 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的。人民检 察院的监督,对于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 侵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其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一)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起立案监督的途径
有人民检 察院主动行使监督职权和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立案监督的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 关对应当立案而不
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
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 案。
(二)审查批捕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直接涉及公 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除规定了严格的
条件之外,还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 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
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
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 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有: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 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
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的条件 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发现和纠正 以下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
非法手段收集证 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 所扣押、冻结
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 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
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
口头、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 违法的口头通知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
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监督
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其内容主要有:(1)对看
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活动实行监督。(2)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3)对看守所、拘役所

39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4 )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
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 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 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通过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
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追究违法、 违纪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
监督。
四、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促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行政诉讼法》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 审理,又称作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
司法监督。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 拘留、
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 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
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
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
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其途径主要有:一是人民政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 活动
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二是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
的监督,社会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各行业,有联系群众广泛的特点,他们对公安执法 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控
告、检举等方式进行;三是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 法活动的监督,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或不当
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 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恢
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 损失;四是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机构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
揭发、 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渎职行为。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虽然 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提出批评建议、对人民
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控告检 举等,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
重要补充 ,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可以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人
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体现了人民警察 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公安 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
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 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 外,都要予以公开。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
律等。警务公开 的形式和办法有:(1)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2)在公共场所
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 广泛宣传公安机关
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 )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
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 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
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 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4)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
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 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5)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
关办 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20 00年3月1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其中规定,从2000年3月1 日开始,
110报警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的新职能: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 为的,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
监督投诉。这是公安机关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保障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法纪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 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保证政令、警令畅通,及
40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时发现、纠正公安队伍中的问题,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八章 公安队伍建设
第一节 公安队伍建设概述
一、公安队伍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公安队伍建设就是在政治上、思想上、纪律上、作风上、工作能力上加强教育和训练,按照“依 法治警、从严治警”的
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把公安队伍建设成为忠诚 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
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能够应付政治 事件和治安事件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巨大成 就,适应了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对公安队伍的要求。新的历史时
期,邓小平同志十分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强调“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
业务素质”。199 1年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公安工作,必须首先建设强大的公安队伍,走质
量强警之路。1996年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必须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按照‘抓班 子、带队伍、促
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全面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尽快建设一 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
纪律严明、秉公执法的公安队伍。”这两次会议从总体上确定了新时 期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任务和目标。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队 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明确提出了公安队伍建设的3年目标,即“经
过三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公安队 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有较大改进,违法违纪和
腐败现象得到有 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比较满意”的目标。
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有利于增 强公安队伍拒腐防变能
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有利于促进人民警察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 密切警民关系。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和途径
(一)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保持政治坚定,站 稳政治立场,把握正确方向。一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讲理想 、讲信念、讲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
想的侵蚀;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 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不同于一般行政
机关,具有人民警察特 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实现依法治警。要制定健全公安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队伍管理制度,完善实体
性和 程序性规定,堵塞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实现从严治警。同时,坚持两手抓,抓好反腐败斗争,建 立健
全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
(三)坚持科教强警,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坚持向科技、教育要警力,要战斗力,把教育、 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
质,提高公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 现代科技武装公安机关,以适应打击日益严重的职业化、技能化、智能化的刑事犯罪的需
要。
(四)贯彻“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
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选好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以一
流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 伍,一流的队伍干出一流的工作,一流的工作创造一流的的业绩,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
久安 。
(五)坚持从优待警,从政治、思想、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
公安工作具 有艰苦性、危险性、超时性、工作时间无规律性的特点,严重影响民警身心健康。坚持从优待警,切实解决
民警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公安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去。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 关;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但又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
务员。因此,对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必须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
明、作风过硬,必须有过 硬的本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 素质的高低。“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
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每一名人民警察都 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

41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
一、人民警察的素质
(一)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
公安队伍建设 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根据党和国家对公安队伍建设的指示和要
求,公安部在历次全国公安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公安政治工作会议上,积极作出部署和决议,狠抓公安队伍的 建设。几
十年来,经过不断的教育训练和思想作风整顿,绝大多数人民警察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勤奋工作、恪守职责,队
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实践证明,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 信赖的忠诚可靠的队伍。但是,在公安队伍建
设中也有一些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近1 0年来,人民警察队伍从数量上翻了一番,由于进人速度很快,其中有相当一些人没有经过规范化的严格训练,养
成教育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人民警察意识,难以担负起公安工作的重任;一部分 人文化程度较低,
社会知识狭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调查研究和群众工作的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公 安工作的需要;一部分人在改革开放
和经济大潮中经受不住考验,少数民警受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拜 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很深,在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打
败仗。他们道德堕落、弄权渎职、以权谋私、徇私 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等,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人
民警察的形象。
由此可见,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具有紧迫性。因为.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正确而充分地发挥公安机 关的
职能和作用,才能始终保持公安机关的性质,才能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使公安机关掌握在可靠人 员手中;只有提高人民
警察整体素质,才能正确而充分地运用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执法公正,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代
法、违法乱纪行为;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增强对资 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毒害的免疫力,抵制享乐主
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才 能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大调整、大变革过程中,始终保
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强的党性 ,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站好岗、服好务,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 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是全面的 、严格的,每一个志愿献身于公安事业的人民警察,都应该自觉加强素质修养,
做合格的人民卫士。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 的综合体现。对党、对
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为了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 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崇高的共产主义
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苦乐观;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对邓小
平理论能深刻理解、把握精神实质,毫不动摇 地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观念;
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努力 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于事实、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先
人后己 、团结同志、爱护集体;具有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侵蚀的能力。
2.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掌握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1)岗位专 业能力。人
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2)分 析综合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学会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 事物本质及其联系,因势利导,解决问题。(3)应
变决断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 惧、处变不惊的胆略,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
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 损害或少受损害。(4)群众工作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
靠人民群众的 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5)写作表达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 br>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写作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文体。
3.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
包 括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技能。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 和刑事
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人民警察只有具备了较高的 法律素质,才能保证公安
执法活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才能 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4文化素质。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 程度(学历),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文化
程度为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提供了知识 基础,文化修养使人讲文明、懂礼貌、注重礼仪。提高人民警察的文化层次和修
养程度,有利于提高人民 警察的业务素质和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威信,有利于提高公
安队伍 文明执勤的水平。
42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5.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是指 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公安机关的许多业务工作,往往都与
艰苦、紧张、困难 、危险等紧密相联。人民警察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付出很多的心理能量,需
要具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和诱惑的健康心理,能够经受得起各种考验。为此,人民警察应当具有良好的观察 、记忆、
注意、思维能力;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 净化;具有宽大的胸怀、合
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简言之,人民警察应具有 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
心理素质特点。
6.身体素质。身体素 质,即人民警察的体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
得以正常 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保存自己、克敌制胜的基本保证。人民
警察为了能够艰苦奋斗、连续作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
(三)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
人民警察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人民警察掌握权力的目的,从根本
上说,是执行人民的意志,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思想上牢固树 立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行动上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必须坚持的党性 原则,也是人民警察区别于剥
削阶级警察的根本标志。
2.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人民警察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牢固树立法律意
识,成为知法、 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必须具有更强烈、更自觉的法律意识,更牢固的法制观念,在履行人民警察职责
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并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
3.除恶安民的民主专政意识。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了,但阶级斗争并没有
结束,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人民 警察必须对此有足够的认识。社会主义民
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 利,才能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有牢固的基础和强大的
力量,才能有效地孤立和打击少数敌视和破坏 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
4.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无私奉献意识。人民警察在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始终处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各种刑事犯
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工作条件艰苦,任务 繁重,危险性大。公安工作要求人民警察在紧急危难关头,舍生忘死,挺身而出,
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 要求人民警察在日常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奉献。绝不能把对社会的奉献作为向社会索取个
人利 益的资本和条件,这是人民警察必备的精神境界和思想意识。
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人民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 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
法力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人民警察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的维护者,在人民警察的观念中,国家的
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深刻了解这一职业的精神实质 ,是自觉坚持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基础。
(一)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 民性
和行为的表率性,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三个最显著的特征。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传统的社会公德及其自身的职业规范建立起来的。它从属于社会
主义道 德规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普遍原则在人民警察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人民警察在长期的对敌斗争和执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 职业道德规范。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 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对党忠诚。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人民警察是党的忠诚 卫士,必须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社会主义一定会战胜资
本主义 的信念,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人民警察必 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反对所谓警察“非政治化”、“非党派化”的错误观点。
人民警察必须 以高度责任感捍卫国家的根本大法,坚决与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
施,并以宪法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 不受侵犯,机智勇敢地与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及危害国家安

43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全的犯罪分子作不懈的斗争,挫败他们企 图颠覆、分裂祖国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阴谋,捍卫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
2.服务人民。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 立“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看作
是自己 的生身父母,这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
人民警察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看作高于一切, 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自觉坚持爱民、利民、便民、卫民的道德原则,
与各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 争,全心全意地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人民警察必须立场坚定,对敌狠,对己亲,以大无畏的精 神与敌人作斗争,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同志,对待群众。人民警
察必须富有正义感,嫉恶如仇,深挖犯罪, 除恶务尽,拯救危难之中的群众,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保一方平安,让人民群众
安居乐业。
3.秉公执法。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依 法办案,依法管理,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为私情、私利做不合法的事,坚持法律面前人
人平 等的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执法不阿、无私无畏、理直气壮、铁面无私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
惧强权,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正确的审讯原则和方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主观片面,讲究斗争策略,决不偏 听偏
信,不搞逼供、指供、诱供。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绝不放走 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公正
执法。
4.清正廉明。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人民警察必须永远保 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政治本色,发扬勤俭朴素、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做到在困难面前不动摇,
坚持 高尚情操,为党的事业而安于清贫。
人民警察必须严以律己,洁身自爱,大公无私,自愿献身 于公安事业。要努力克服特权思想影响,勤勤恳恳地在公安岗
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廉洁作风,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干扰,决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捞取好处。要通过有力措 施,
向群众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解除群众疑虑,堵塞托人、送礼的后门。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在金钱、美女等酒色财气的诱惑面前不动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 不能
屈,一腔忠诚血,两袖清廉风。
5.团结协作。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一 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以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以局部服从整体。为了全局的长远利益,必
要时还 要无条件牺牲局部的暂时利益,决不能置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于不顾,片面强调局部和眼前的利益。
人民警察必须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协同作战的观念。要服从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保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警 种的
协调一致,增强合力,提高对犯罪的打击能力,决不能搞“以邻为壑”。
人民警 察必须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尊重彼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 br>不在非原则性问题上斤斤计较,以至影响整体战斗力的发挥。
人民警察必须彼此支持, 尽量为兄弟单位、兄弟部门的同志提供援助,提供情报信息,强调信息共享,反对抢功拆台的
恶劣思想作 风,反对彼此封锁消息,互设障碍,互相掣肘,影响破案质量,削弱打击力度等不良现象。
6.勇于献身。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忠 于本职,安于本分,献身公安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苦为荣,以苦为乐,勇
于改革 创新,敢于抢挑重担,善于开拓进取,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 质,精通本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对敌斗争本领过硬,
使犯罪分子闻风 丧胆。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能文能武,智勇双全。在对敌斗争中, 沉着机警,足智多谋,勇敢顽强,
善于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付各种突发情况, 妥善处理各种棘手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压倒一切敌人的英雄气概,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 血牺牲,为了捍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做到遇苦不
避,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勇于献身。
7.严守纪律。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44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组织纪律 观念,自觉维护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的民主集中制原 则,尊重和维护领导权威。
人民警察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保证公安机关的政令 畅通,快速反应和协同动作,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决
不能各行其事,各自为政,影响队伍的协调统一。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凡是制度要求的,一定不折不扣落实,凡是制度明令 禁止的,再对个人有利
也绝对不做。同时,也要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曲政策规定精神,搞断 章取义,为我所用那一套不正之风。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的保密守则,提高警 惕性,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到对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的秘密
守口如瓶,决不能把了解情况作为炫耀自己 的资本,不分场合、对象,随意乱说。
8.文明执勤。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谦 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在履行职责时,对群众态度谦和热情,言辞简明亲切,举止端庄得
体,作 风严谨正派。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 坚决抵制和克服特权思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决不利用
职权占群众的便宜, 卡群众的“油水”,决不蛮横无理,以势压人,搞特殊化。在任何情况下自觉做到不酗酒,持枪不饮酒。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中照章处理问题,不卡压,不刁难,运用礼貌语言 ,对群众不挖苦,不恶
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文明接待群众,热情耐心,不敷衍了事。 对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
罚虐待。
人民警察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外部形象,体 现出国威、警威,严格遵守警容风纪,做到警容严整,着装规范,衣冠整
洁,仪表端庄,举止不卑不亢, 养成守纪律、讲礼节、有风度的良好作风。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一)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 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
下特 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 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
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 .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 种
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 民警察义务。第二,
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 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
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 用行为。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因
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 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
离了与 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二)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 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
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 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
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
情和其他私 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br>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 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干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 法
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 带头去做;凡是法律
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
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 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一定社 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
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 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
会人际交往 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 br>
45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正义、公正的象征,这就决定了模 范遵守社会公德是人民
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 能,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和
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 身素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赢
得人民群众的尊敬、信任和支持。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 、横”。
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 、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
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 的风俗习惯。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人 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
二、人民警察的纪律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是 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 过程
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 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
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 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
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 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决不允许各行其事、有令不行、有禁
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 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 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
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 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
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 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
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 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
行职 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 。人
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 ,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
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 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
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 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
违法犯 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 、住所
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 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 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
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这是《 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
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人民警 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 br>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 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
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 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
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 的素质,
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 重要保证。其基本内容是: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 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
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3.工作纪律。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积极 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
46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秉公执 法,一是严格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 br>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情与法面前要铁面无私,斩 断情缘。在权与
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4.保 密纪律。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
绝不允许徇私枉法,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 察应当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岁的公民。年满18岁,
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
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 成熟。(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
全体 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 项基
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 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
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 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
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 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
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 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
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遵纪守 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 ,
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健康
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 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
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 者方能录用。(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学
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 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
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 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
判断 、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 公务
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要求严 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
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 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
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 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
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
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 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
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2) 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
身高在1.70 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
当放宽)。
2.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 法律赋予的职权。这就要求人民警察机关要严
把进人关,不得录用有犯罪记录和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人员,以保证人民警察队伍的纯洁。因此,《人民警察法》同时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 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 办法》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少年管教 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 的。(5)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直系血亲和 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
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 员的

47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程序进行。(1)发布报考公告。报考公 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
名手续;报考的科目 、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
布 ,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2)进行资格审查。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 ,主要是
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 公安政工部门负责。(3)考
试。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 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
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 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
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 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
一组织实施。(4) 考核。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 ,做到全面、
客观、公正。(5)审批。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 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
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 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 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
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 ,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1)公开原
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 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 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考试 成绩。(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 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
关系 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 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需征得被辞退人员
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 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
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 ,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
也很难辞退,严重影 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
解 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 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
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 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
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 新才
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 ,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
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 退:(1)
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
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 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 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 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
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 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诿,
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 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48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 、赠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有危
难情形的群众 拒绝提供救助的。(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 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
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违法实施处罚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 及其代理
人请客送礼的。(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6)给违法人员通风 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10)违反规定
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
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
疗的。(3)在孕期、 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 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 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
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 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
利,无需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 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1)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2)被 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
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 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
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 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
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 计的,给予开除处分。(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
用标志、工作 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19 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 92年9
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 和佩戴办法》。
(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 性质、任务的要求,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组织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件大
事。具有十分重 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人民 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要求这支队伍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
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连续作战。 人民警察的这些特征与一般行政机关有明显的不同。实行警衔制度,能够
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 ,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
警察的形象和 执法权威,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 正规化建设。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严格教育,严格训练, 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使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警衔制度,正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
设的 重大步骤。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对各个衔级的人民警察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确定了不同的 审批
权限,明确了领导关系。这就使人民警察队伍上下左右形成一体,大大促进了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 一管理和正规化建设。
警衔制度规定从警司晋升为警督,从警督晋升为警监,都要经过相应的警察院校的 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这些制度是

49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化、正规化,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重要保障。
3.实行警衔制 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实行等
级 管理,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实行警衔制度,可以弥补职务等级制度在实战指挥中的缺 陷。由
于人民警察职务有了明显的表明身份的等级标志,等级容易识别,不仅在正常情况下能协调人民警 察的等级秩序,而且在处
置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火车颠覆、民航空难、森林大火、洪涝灾害等各种突 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在隶属关系不清的情
况下,可以按照警衔发挥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作用。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警衔是党和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是人民警察地位、荣
誉、权力的象征。它能激励人民警察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 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
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奋发向 上,更加自觉地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功立业。同时,人民警
察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 ,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组织纪
律观念,严格警容风纪,树 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1)公安机关(含设
在 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 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 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2.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 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
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
警官,警督是中级 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 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
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 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
身精神。
3.授予警衔的标准。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 等级
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 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
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 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
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一级
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 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 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
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 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
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 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
低的人民警 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1)警衔的晋升。从人民 警察成长的规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担任某一职务,从熟悉
情况到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个 实践过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
合格方能逐级晋升。(2)警 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
犯警 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 包括离休、
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四、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 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
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 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的处罚措施。
为了激发广大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各项公安 保卫工作任务的完成,
《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都明确规定,对在公安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并造成损失的,
给予惩处。
(一)奖励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一级英模、二级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集 体奖励:
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50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 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
人三等功、集体 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安厅、局审
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 、证书;对获得一等功
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 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
奖状、锦旗。
3.奖励的条件。公安民警个 人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
者,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2)在维护社会治安 ,
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 中,不畏艰险,舍生忘
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4)在教学、科研理论 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
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 出突出贡献的。(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
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 殊贡献的。(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
有突出事迹的。( 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
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 乐,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
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集体奖励的条件大体包括:(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
绩的。(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 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3)在治安
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 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
险,团结奋斗 ,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 br>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 违法违纪行为作斗
争,成绩显著的。(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 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9)密切
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 成绩显著的。(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 受行
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
类有: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 br>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 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
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 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 施:(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
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
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br>收受贿赂的。(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 恶劣影响的。(8)接受
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9)从事 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
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10)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
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1) 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
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4)殴
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 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3.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51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 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
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
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 、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
的明确规 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
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 社会形象和构建健
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 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
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3年1月22日,
公 安部又颁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 责和
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 ;规范学习秩序,以保
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 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
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
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 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
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调以坚 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
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 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
力;强调 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 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
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国家长治久安。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 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
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 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 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
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 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
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 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 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 虑基
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 主义、
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52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 .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 自
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四、《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一)宣誓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神圣 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对新录用的公安民警,通过学习和宣读誓词,有利
于坚定其献身人民 公安的信念,激发其社会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誓词内容是“我宣誓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
法律;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
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二)内部关系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 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
当的是同 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
(三)警容风纪
警容风纪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警容风纪 是人民警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
貌、纪律作风和战斗力的综合反映。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 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
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四)日常制度
日常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行政会议、请示报告、公文运转、请 假销假、工作交接、证件印章管理、文件收发运转、保密工
作等方面的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养成良好 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
(五)接待群众
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 的桥梁和纽带,民警每日每时都要和群众打交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有效
途径。基本要求是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六)值班备勤
值班备 勤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处于常备不懈的戒备状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交接< br>班,保持公安工作的连续性、有序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突发事件的处置
突发事件是指事先没有觉察而突然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突然性、紧急性事件。 要求人民警察突发事件
发生后,必须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八)装备管理
公安装备是用于实施和保障公安保卫工作的武器、弹药、警用标志、警械及警 用技术器材的统称,是公安机关统一指挥、
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能力的基本要素,是保障公安任务完成的 基本条件。
(九)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建立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井然有序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对保障民警顺利完成任务十分重要。
(十)安全防卫与卫生
实践证明,民警自身安全防卫做不好,就会造成人为的牺牲,给党、国 家、人民、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警的卫生
状况(包括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心理卫生)不好,就会 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障公安工作的有序开
展。
(十一)警徽、警歌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与标志,警歌体现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在庄严、重要的场合悬挂警徽、奏唱警歌是
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教育的良好形式。

53


浙江地区权威公考信息发布平台,专业学习辅导网站

(十二)阅警
阅警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是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人民警察意识、规范人民警察行为、强化人民警察 团队精神和组
织纪律观念、壮大人民警察声威和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五、公安部“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 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
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 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
罪的,对所在单位直 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昝辞职或者予
以 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54

春季运动会-财务自查报告


外出学习心得体会-描写秋天的优美句子


生病日记-爱情诗歌


祖国我为你骄傲作文-康乃馨的折法


2011河南中考语文-七夕祝福朋友短信


小学生作文童年趣事-哥哥张国荣


关于爱祖国的作文-炼铁实习报告


感念师恩-端午节屈原的故事



本文更新与2021-01-05 17:47,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jmy2z.cn/zuowen/145189.html

公安基础知识完美排版重点一目了然复习必背的相关文章

  • 爱心与尊严的高中作文题库

    1.关于爱心和尊严的作文八百字 我们不必怀疑富翁的捐助,毕竟普施爱心,善莫大焉,它是一 种美;我们也不必指责苛求受捐者的冷漠的拒绝,因为人总是有尊 严的,这也是一种美。

    小学作文
  • 爱心与尊严高中作文题库

    1.关于爱心和尊严的作文八百字 我们不必怀疑富翁的捐助,毕竟普施爱心,善莫大焉,它是一 种美;我们也不必指责苛求受捐者的冷漠的拒绝,因为人总是有尊 严的,这也是一种美。

    小学作文
  • 爱心与尊重的作文题库

    1.作文关爱与尊重议论文 如果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的话,那么离开了尊重同样也谈不上教育。 因为每一位孩子都渴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尤其是教师的尊重。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时会有

    小学作文
  • 爱心责任100字作文题库

    1.有关爱心,坚持,责任的作文题库各三个 一则150字左右 (要事例) “胜不骄,败不馁”这句话我常听外婆说起。 这句名言的意思是说胜利了抄不骄傲,失败了不气馁。我真正体会到它

    小学作文
  • 爱心责任心的作文题库

    1.有关爱心,坚持,责任的作文题库各三个 一则150字左右 (要事例) “胜不骄,败不馁”这句话我常听外婆说起。 这句名言的意思是说胜利了抄不骄傲,失败了不气馁。我真正体会到它

    小学作文
  • 爱心责任作文题库

    1.有关爱心,坚持,责任的作文题库各三个 一则150字左右 (要事例) “胜不骄,败不馁”这句话我常听外婆说起。 这句名言的意思是说胜利了抄不骄傲,失败了不气馁。我真正体会到它

    小学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