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的签名
附件:
山东协和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
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
《中< br>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协和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民办全日制
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院由自然人盛振文举办。
第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出资人不要求获取回报。
第五条
学院实行山东省和济南市共同管理,以济南市
为主的管理体制。登 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
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
第六条
学院名称:山东协和学院
第七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
6277
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
第八条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贯
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 br>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以人才培养为中
心,
积极开展教学、
科研和社会服务。
大力实施
“质量立校、
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战略,坚持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大
力推行素质教育;坚持改革创新,走内涵发展道路,全面提
高办学质量与效益,为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和人才保障。
第九条
立足 济南,面向山东,培养实践能力、创新精
神、
服务意识强,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级应 用型专门人才。
稳定发展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
平,建设成为以工科 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教学型
本科院校。
第四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层次
第十条
“十二五”末,在校生规模 稳定在
10000
人左
右,其中本科学生
5000
人左右。
第十一条
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成
人教育。本科学制< br>4
年,专科学制
3
年。学生修业期满,成
绩合格,学院根据有关规定颁 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根
据区域经济发展要求 ,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设臵和调整专
业。
第五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设 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
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
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
董事长由出资人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
表人。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由出资人、学院院长、学院党委
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应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 产生。
董事会由
5-9
人组成,
可根据需要增减,
但必须 是单数。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董 事若干人。
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
4
年,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因死
亡、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等不能履行 董事职责,缺额由董事
会决定增补。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
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br>
学院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
2
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
数为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由于特殊原因,或
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
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
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
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本人出席也
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视作 弃权。
第二十条
学院董事会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应 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
岁。
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
4
年,可连续聘任。聘任的院长、副< br>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
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
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
科研、
技术开发工作,
评定教学、
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
按照 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臵教学、行政管理机构,配备
人员。
第六章
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和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截至
2010
年
11
月底,
学院总资产
49599.3
万元,负债
7465.45
万元,净资产
42133.85
万元。全部资
产属于学院所有,无任何财产争议。
学院 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基本业务收入,
举办人投入,
办学资金积累,政府资助,其他收 入。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
院的 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院名下。学院对举
办人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 其他所有
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自
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臵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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