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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zuowen
2021-01-2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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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发(作者:安知晓金牌王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装备部(参发〔
2011

5
号)
2011

5

31
日发布
,

2011

7

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
巩固和提高部队战
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
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
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
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 民中招收,
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
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 分,
是部队作战训练、
教育
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
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 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
称为指挥管理士官;< br>从
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称为专业技术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
行政职务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称为指挥技术士官;

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
针,
坚持以条令 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
以战斗力为标准,
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 坚定、
技能精
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
各级司令
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
后勤机关、
装备机关按照职能
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
选拔、
培训、
调配、
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
行政管理、
统计和退
出现役等工作。

(二)
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
政治待遇、

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
抚恤优待以及劳动
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
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
津贴、
补贴、
伙食、
被装、住房、 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
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
士官的专业技术 训练、
考核和等级评定,
由司
令机关、
政治机关、后勤机关、
装备机 关有关业务部门分
别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
首长和 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
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
合,狠抓落实 。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
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 岗位,
不得配备使用士官;
编制
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
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 级遴选,
梯次配备。
同专业岗位
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
执行。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
定岗
定位的原则。
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
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 官,
应当配备
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
达,所从事的工作 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 动作战
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
官,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
应当经团级 以上单位司令
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0
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 ,
拟代理干部职务
2
个月
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
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
《士官
代理干部职务报 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 、
训练等需要调动的,
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
程序和手续办
理,
并在 规定时间内报到。
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
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

需调整的,应 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
,经具
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 本
人档案。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 质、
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
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 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
由团级以上单 位司
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
逐级上报,
经总部
批准后下达执行 。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
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
并 对
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

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
应当具备
《中国人民解
放军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规定的基本条件,
并符合下列要
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
选取为中级、
高级士官,
应当分别具备高中
(中
专)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
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
5
年、
8
年,并
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
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
应当具
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

(五)
选取为高一级士官,
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
中均达到称 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
2
年的,
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
在本级服现役期内,
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
术进步奖的,
荣 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
受到军级以上
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 )
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
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
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
经过院校或者总部、
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
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
1
年以 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
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本 人申请。
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
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 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
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
基层党 支部根
据群众评议结果,
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
选取条件和申请
人服现役期内 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
头、
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
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
机关考评。
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
关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推荐对
象进行选取考评,
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
高级士官选取
前, 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
选前公示。
由具有 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
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
考评成绩、
从事本专业工< br>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范围为:
初级士官在营连级 单位,
中级士官在团
(旅)
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br>5
日。

(五)
组织审批。
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
选取方案,
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
提交党
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 事项。
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

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 士官,
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

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
应当逐级上报至
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
由 团
(旅)
级单位打印
《士官注册登记表》

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 本人档案,
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士官军衔的授予、
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一)
授予或 者晋升下士、
上士、
三级军士长军衔的,
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
由具有批准 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
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 br>士长军衔的,
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填写
《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 》
,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
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

士官选取和授予、
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
年士兵退役工 作进行。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
出国进修)
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
由送训单位按
照上述时间办理。
入院校学习
1
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
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
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
选取或者晋升
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 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
间。

第二十三条

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 、晋升的批准权
限,分别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八
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
官由师 (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
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
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 单位的主官批
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级军士长、

级军士 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
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
军衔的授予、
晋升,执行 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
师级单
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
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
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
分别由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
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
总后勤部司
令部和总装 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 br>突出
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
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
严格按
照规划和 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
资格培
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
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br>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
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

当经过相应的 资格培训。
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
主要从
服现役第
2
年的义务兵中 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
3
个月。
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
初等职业技术培 训对象,

要从服现役第
1
年的义务兵中选拔,
培训时间
5
个月左右;
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
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
和文化程 度、
服现役第
2
年的义务兵和第
3
年的士官中选
拔,
培训时间
1
年以上。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
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 专业培训,
时间为
4
个月。
普通岗
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
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
培训时间 一般为
1
个月左右,

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
担;
初等职业技 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
分别由各
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

第二十七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
术士官培训 对象,
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
或者送
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br>
第二十八条

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
应当组织士
官进 行新装备专业培训。
新装备专业培训,
主要由军队院
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 工厂、
科研单位、
地方
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旅)
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
设需 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
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 等
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
士官资格培训、
升级培训和在职中高等职
业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
培训 计划实施归口管
理,
年度士官培训计划由军务部门会同训练部门和相关业
务部门,依据培训规划拟制,
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
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等士 官培训计划,
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
会同训练、
军务部门拟制呈批
下达, 培训经费由相关业务部门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符合国家执业 资格考试
条件的,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
申请执
业资格。< br>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
考试和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支部)
、机关应当定期分析
研究士官队伍 的思想形势,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打牢士官
高举旗臶、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 基础。

第三十三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
出发,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大力
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 家,献身使命,崇尚
荣誉

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
理 想信念、战斗精神、
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引导士官保
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br>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
结合职能
使命 需要,
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
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 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
重要
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
单列计划 、
单设内容、
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团(旅)级单
位为主;初级士 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营级单位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编写。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
工作,
广泛开展 谈心活动,
加强行为引导,
解决好士官在
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 消费观念等
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
搞好士官心理服务,
提高心
理认知和 自我调适能力。
组织士官积极参加
“双争”
评比
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 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
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
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
帮助他< br>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 br>作的有关规定,
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
基层党组织必须
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 、
管理和监督,
强化士官的党员意
识,
增强党性观念,
充分发挥他们 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
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
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
部委员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
和规章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
注重分类指导,< br>不断改进方
式方法,
强化士官服从命令、
履行职责、
遵章守纪的意识,
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士官定期述职、< br>群众评议和检查分
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
况,
通 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基层单位应当定
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 ;
团级以上
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表彰先
进,树立 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 地或者部队
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
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
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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