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当前您在: 作文首页 > 初中作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bjmy2z.cn/zuowen
2021-01-24 22:57
tags:

-校园新闻怎么写

2021年1月24日发(作者:张天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88


修订后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16

4

15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7

1

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

6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工作,
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办发〔
201 3

101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
备案、宣传、教 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
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
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并
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
规定的职责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
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 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 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 故而制定的专项性
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 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
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
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 ,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
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 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 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
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 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
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
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 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
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 级
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
相应的部门 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 br>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
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
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
预警及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 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
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 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
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 、
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
化时,应当 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 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 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br>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 场所、岗位
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 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
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 的
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的
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
定数量的化 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 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
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 系
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
接性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 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
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 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
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r>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 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按照分
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 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
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
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
应急预案,按 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 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 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
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 当抄送所
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
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 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
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
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 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
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 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
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 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
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
员和社会公 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
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 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
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 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
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
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 记
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
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 划,根据本单位
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 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
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 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
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
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 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等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
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
的人员参加,必要 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
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 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
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 系、应
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
物资、 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校园新闻怎么写


-校园新闻怎么写


-校园新闻怎么写


-校园新闻怎么写


-校园新闻怎么写


-校园新闻怎么写


-校园新闻怎么写


-校园新闻怎么写



本文更新与2021-01-24 22:57,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jmy2z.cn/zuowen/182039.html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文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