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训板报-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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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纪末期
,
多事之秋的中国内忧外患
,
危机四伏
,
朝野上下
,
无不震撼。
慈禧太后在严酷的
现实面前
,
被迫重新拾起曾被她残酷镇压了的变法维新大旗
,
承认在
“
万古不易之常经
”
外
,
没有
“
一成不变之治法
”
。
谕令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使臣、各省督抚
,“
各就现在情形
,
参酌中西政
要
,
举凡朝章国故
,
吏治民生
,
学校科举
,
军政
,
财政
,
当因当革
,
当省当并
,
或取诸人
,
或求
诸己
,
如何而国势始兴
?
如何而人才始出
?
如何而度支始裕
?
如何而武备修
?
各举所知
,
各
抒所见
,
通限两个月
,
详悉条议以闻
”[1 ]
。由此开始了清末十年的政治制度改革
,
此即通常
所称
“
清末新政
”
。
刑律监狱制度的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一、刑事、监狱法规的修订与创制
1、大量翻译
西方刑法
,
监狱法规
,
为修律奠基
1 90 2
年
3
月
,
清廷下诏
:“
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
,
保送数员
来京
,
听候简派
,
开馆纂修
”[2 ]
。
法律改革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由刘坤一、张之洞保举
,
清廷于同年
5
月发布上谕
,
任命沈
家本、伍廷芳主持刑律狱制改革事宜。
沈、< br>伍两人亲自组织人员翻译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献。
其中与刑狱最有关系的
,1 90 5
年已译德意志刑法、裁判法
,
俄罗斯刑法
,
日本现行刑法、改正刑法、陆军刑法、海军刑法、
刑事诉讼法、监狱法。
[3] 1 90 7
年
,
又完成了法兰西刑法、荷兰刑法、
意大利刑法、
日本刑法论、
普鲁士司法制度、
日本监狱访问录 、监狱学、狱事谭的翻译
,
已译未完者则有比利时刑法论、比利时监狱则、
比利时刑法、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私法观。
[4]
西方< br>法律文献的大量翻译
,
不仅为制定新律提供了模式和样本
,
更重要的是
,
还冲击了当时朝野
上下依然顽固的守旧思想
,
有助于开阔眼界
,
更新观念。
2
、废除苛刑酷法
,
限制刑讯逼供
,
仿效西方人道精神制订新律
1 90 5
年
5
月
,
沈家本、伍廷
芳首先抨击了凌迟、
枭首、
戮尸三项酷刑
,
奏请一概废除
,
死罪至斩决而止
,
凡律内凌迟斩枭
各条俱改斩决
,
斩决俱改绞决
,
依次递减
……
同时
,
因
“
今世各国咸主持刑罚止及一身之义
” ,
应将律例缘坐各条
,
除知情者仍治罪外
,
其不知情者悉予宽免。而刺字作为典型的肉刑更应
废除
,“
凡窃盗皆令收所习艺。
[3] ”
同年
,
沈、伍在核议刘坤一、张之洞会变法第二折恤刑狱一条时
,
奏
请
“
嗣后除罪犯应死
,
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讯外
,
凡初次讯供时及徒流以下罪名不
准刑讯以免冤滥
,
其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
,
最高不超过银
1 5
两。如无力完纳者折为
作工
,
最高不超过
6 0
日。
旗人有犯法者照民人一律科断
”
。
这些虽是有限度地废止刑讯
,
但和原来的规定比较
,
有了较
大的改善。
1 90 6
年
5
月
,
沈 家本等奏请将现行律内虚拟死罪分别改为流徒
(
针对戏杀、误杀、擅杀三
项
)
。为此
,
刑部、都察院联衔上秦主张准其听请
:“
戏杀改为杖一百
,
徒三年
,
误杀、擅杀应
拟绞候者一律改为杖一百
,
流三千里
,
毋庸发配
,
归入习艺所罚令工作。
”[4]
但误杀父母兄弟等项或擅杀二命以上者
,
仍须列入秋审监候。由此可见
,
对事关伦理纲
常的犯罪
,
统治者仍要严刑惩罚。
1 90 2
年
9
月
,
盛宣怀与英国商约大臣马凯在上海议订中英通商行船条约时
,
英国允诺
“
一俟
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
,
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
,
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5]
其后
,
美
,
日等国亦纷纷效仿。
清王朝为了那一线收回治外法权的微弱曙光
,
被迫开始有步骤地宣布废除酷刑
,
大范围废止
刑法
,
减轻刑罚
,
实行罚金刑。然后在此基础上全面修改旧律
,
制订资产阶级性质的新律。
1 90 6
年
,
沈家本编写《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
分为总则、刑事规则、民 事规则、刑事民事
通用规则、
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等五章。
它不仅改变了中国诉讼断 狱附属于刑律的传统体
系
,
更值得称道的是采用了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
却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颁行。
1 91 0
年底又编写《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草案》
,
仍然未及颁行。《新刑律草案》
是在沈家本主持下
,
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
1 90 7
年
1 0
月
,
沈家本奏草案告成并说明修订大旨
:“
一、更定刑名为死刑、徒刑、拘留、
罚金四种
;
二、酌减死罪
;
三、死刑唯一
;
四、删除比附
;
五、惩治教育。
”[6]
该草案明显体
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以自由刑为主
,
罪行法定等原则
,
较之《大清律例》是个巨大进步。
然而
,
《案》一出
,
立即遭到朝野 上下铺天盖地的责难、攻击。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为代表
的礼教派认为《草案》
“
专以 摹仿外国为事
” ,
不合礼教民情
,
无以除暴安良
[6]
。
宪政编查馆不得不依从廷议
,
在《草案》之后附加《暂行章程》五条
,
其中规定
,
对于
“
加害
皇室罪
”
、
“< br>内乱
”
、
“
外患
”
罪必须加重处刑
;
对无夫奸必须处刑
;
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
《草
案》的进步色彩几乎因此丧失殆尽。
1 91 0
年
4
月
7
日清政府颁行《大清现行刑律》
,
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形式。同年
1 2
月
2 5
日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
,
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
预定宣统五年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
2
篇、
5 3
章、共
41 1
条。新刑律大量照搬日本、德国等资产阶级国家的
刑法
,
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和现行刑律有较大的改动。
在体例结构上
,
仿效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
,
分为总则和分则
,
更定刑名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
刑包括
:
死刑
(
只设绞刑
)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采用资产阶级罪行法定主义原则
,
删除比附。
对幼年犯罪
,
改用惩治教育。此时的清王朝行将就木
,
但依然坚持其所谓的
“
国粹
” ,
和《新刑
律草案》一样
,
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
竭力保持旧律的封建性传统。
而且分则部分直至清亡也未通过
,
可见修律进展之艰难。
1 90 7
年
,
沈家本在实行改良监狱一折中主张颁布监狱规制。在他主持下
,
从
1 90 8
年起
,
由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
《草案》结束了中国狱法依附于刑律的地位
,
成为独立的部门大法
,
它以教育刑思想取代旧
提牢章程内容
,
其立法意义是不可低估的。《草案》虽因武昌起义爆发而未颁行
,
但它却成
为民国时期法政学堂监狱专科课程的教材和制定监狱法典的蓝本。
北洋政府
1 91 3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监狱规则》
,
国民党政府
1 92 8
年颁布的《监狱规则》
以及
1 946
年公布的《监狱条例》等法律
,
基本上是《草案》的翻版。《草案》孕成了近代
狱法的雏型
,
有学者誉之为
“
近代改良监狱的第一张蓝图
” ,
并不过份。
二、司法官制改革的目标
:
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
1 90 6
年
8
月
,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
臣戴鸿慈率先奏请将刑部改为法部。
1 0
月
,
清政府正式下令将刑部改为法部
,
专掌司法行
政。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
专掌审判。
1 90 7
年
1
月底
,
法部奏核议法部官制
,
规定法部下设八司。
和原来刑部下设十七司
,
各省条块分割相比
,
明显有很大改进。其所设典狱司
,
掌管各省监
狱、警察、习艺所、罪犯名册、衣粮费用、编纂牢狱之规则、统计书表事 项。
”
改革前的刑部提牢厅只掌刑部监狱
,
地方刑狱由
行政官署管辖
,
司法行政纠缠不清。
现在
,
监狱司统管全国狱政
,
一举结束了监狱附属于行政
的历史
,
体现了司法独立。
监狱内部建制也于此时初步定型
,
新监设典狱长统辖全监
,
设三课分掌戒护、作业、会计等
事务
,
教务、医务所负责教诲治疗。同年
5
月
,
沈家本更从法理上明确阐明监狱地位之重
要
:“
泰西立宪诸国
,
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
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
,
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
,
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
,
以故各国莫
不从事于改良监狱
……
方今力行新政
,
而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
”[4]
如此强调监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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