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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集锦
< /p>
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共有
5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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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成本里的增值税线索
·
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购进在建工程材料抵扣进项税额
·
电风扇厂以物易物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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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厂销售下脚料隐瞒收入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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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生产成本账户发现偷税
·
检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
零申报发现纳税人偷税
·
某商业企业发生短缺不
?
转出进项税额
·
某县“
609
”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纪实
·
如何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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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与检查
·
申报收入与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距发现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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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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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扣税
·
销售货物不
?
核算销售收入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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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木错误计算进项税额
·
隐蔽在“其他业务收入”里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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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损失”账中的偷税文章
·
混淆高低税率计税的偷税案
·
金银饰品加工店的如意算盘
卷烟生产厂的消费税计算
·
摩托车厂赞助摩托车的税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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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的税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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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厂的营业外收入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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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化工厂委托加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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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这笔业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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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差异”里的所得税文章
·
“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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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
多转或少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检查
·
费用帐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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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应当如何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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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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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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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性所得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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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的材料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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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进销差价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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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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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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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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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如何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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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在“应付账款”里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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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保龄球娱乐场两个年度的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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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汽车运输公司的高价油补贴是否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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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
·
案例分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收入不应扣除工程设备款
·
案例分析:代垫材料费也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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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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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建筑工程公司的分包工程款项检查
·
案例分析:建筑工程公司的预收工程款项应该纳税吗?
·
案例分析:银行的手续费收入应该纳税
·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的无赔偿奖励如何处理?
·
案例分析: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
案例分析:某宾馆做假账隐瞒收入偷税案
·
案例分析:史密斯先生是否是居民纳税人?
·
案例分析:实行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
案例分析: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
案例分析:刘晓庆税案与富人纳税
·
案例分析: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生产成本里的增值税线索
【正文】
某县某农用减震 器厂,系私营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县
< p>稽查局在对该厂
1999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中发现:该厂199 9年度销售减震器123
60套,年销售收入166.86万元。
检查人员对该厂 的计税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管理费、招待费、财务费等项支出进行
检查,
而在对产成品结转的生产成本检查时,
却发现生产成本 明显偏
高,
甚至有两个月产品单位成本高于销售价格。
经 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检查,
发现该厂购进的
钢材数量明显不止生产出销售的
减震器套数。
经询问该厂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解释,
由于企
业管理不善,
钢材浪费很大。
事情果真如此吗?检查人员带着疑 问来到企业生产车间,
看见
几个女装配工正在安装减震器,
只见工人将一个大弹簧放在车好丝口的钢套里,
再拧上一个
大压紧螺帽
后,
便放在旁边一个纸壳箱子里。
检查人员灵机一动,
便问女装配 工每月有多少
工资,女工回答说:
?
按套计算,每天由仓 库保管员点数验收,开出计件证明,月终结算,
按劳计酬。
?
< p>检查人员马上回到财务室,经核查该厂全年购买的弹簧数量和工人安装计算工
资的套
数基本吻合,
比销售的套数多出905套?便询问财务人员这是怎么回事,
财务人 员
听后,支支吾吾地说:
?
这要问老板。
?
厂长在事实面前,只得承认在1999年度该厂是
销售了900套减震
器给外地的个体门市部,因不要销售发票,每套售价130元,共计
11.7
1999
年度隐瞒销 售收入
11.7
万元。
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购进在建工程材料抵扣进项税额
【正文】
某市机械厂系一般纳税人。
在某月日常工作中,
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厂搞了几个基 建工程,
因此,
联想到基建工程必然需要钢材,
而该厂钢 材又是主要生产原料,
该厂会不会以用于生
产的名义购进而用于基建呢?
带着疑问查阅企业
?
在建工程
?
账,发现钢材系单 独购进,但
入账价格明显偏低,抽查记账凭证及有关原始凭证,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
票,售价为
585,000
元,
注明税款
99,450
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99,450
在建工程
585,000
贷:银行存款
684,45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 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
。企业财务人员明 知钢材用于基本建设工程,不应扣税,且按税务机关的
要求单独核算,但仍然计算进项税
额并扣税,少缴增值税
99,450
元,应该说情节严重。因
此,税务机关除限其三天内补税
99,450
元,且处以一定的罚款。
企业账务调整
(1)
调整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99,45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99,450
(2)
补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
99,450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进货渠道是一般纳 税人。
该厂业务员了解到增值税额的计算
是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
因此想方设法多扣税款,
在进货时,
要求供货方多开进项税额,少
开货物金额,但销售方多开税额,须多缴税,因此,要求对方采取大头小尾,不一次套写,
p>
从中进行偷税。
如当月
48
#凭证
< p>,购进钢材
700,000
元,
进项税额应为
119,000
元,
但企业会
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209,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
多记进项税额
90,000
元。通过核实库存,账实对照,发现入库数额大于账面金额,全
月共多列
进项税额
230,000
元。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p>
第九条规定: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未按照规定取得并
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
或者扣 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税款及其他有关事项,其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扣除
?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 br>?……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
。该企业明知故犯,弄
虚作假,
多列进项税额,
已构成偷税。
根据
《税收征管法》
,
责成该企业七 日内应补税
230,000
元及三倍罚款
690,000
元,一并缴纳入库。账务调整建议:
调整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
钢材
2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230,000
处以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690,000
贷:其他应交款
690,000
入库:
借: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
230,000
其他应交款
690,000
贷:银行存款
920,000
电风扇厂以物易物偷税案
【正文】
基本案情:
某电风扇厂生产各种型号电风扇,
但在旺季时,由于铝材供应紧张, 铝制部
件不足,
不能组装产品。
因此,
该 厂业务员与某冶金厂挂钩,
对方答应供给一定数量的铝材,
但要求电扇厂
按供给铝材价值换给冶金厂落地式电扇
1,524
台。
税务人员根据日常工作了
解和掌握的情况,审核了有关购进这部分铝材的原始凭证
,发现铝材价值
224,028
元,会计
分录为:
借:原材料——铝材
224,028
贷:产成品——落地扇
224,028
该厂以工厂成本售给对方电扇。财务科负责人认为:
“如结转销售就要交增值税, 肯定会
出现亏损,所以直接串换材料,不列销售可以少税。
”
< p>
根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
该厂此举属于明知故犯的
偷税行为。鉴于该厂实际困难,财务负责人诚恳认错,并按规定调整账面,纠正错误。
销售额=
224,028
÷
< p>(1+
17
%
)
=
< p>191,476.92(元
)
补缴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
191,476.92
×
17
%
=
32,551.08(
元
)
企业账务调整
(1)
借:产成品——落地扇
224,028
贷:产品销售收入——落地扇
191,476.9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32,551.08
(2)
税金入库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
32,551.08
贷:银行存款
32,551.08
机械厂销售下脚料隐瞒收入偷税案
【正文】
查某机械厂 p>
2000
年
1
~
8
月份 账,
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发现有“售铁屑、废钢铁
回收款”计
15,960
元,没有纳税。按税法规定,应按其收入补缴增值税。< /p>
销售额=
15,960
÷
(1
+
17
%
)
=
13,641.03(
元
)
应补增值税=
13,641.03
×
17
%=
2,318.9 7(
元
)
借:其他业务收入
2,318.9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2,318.97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金
)
2,318.97
贷:银行存款
2,318.97
检查生产成本账户发现偷税
【正文】
某国有工业企业 ,系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检查时,分析会计报表,发现耗料明显偏高,
比去年同期单位耗
料定额增长
35
%。经查
原材料
< /p>
账、
生产成本
账,发现企业发料异常 ,
进料明显增加。经侧面调查与了解,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相互勾结,小规模纳税人进货
时,
故意以该一般纳税人名义进货,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p>由一般纳税人入账报税。经查该企
业第一季度累计虚构进项税额
p>
48,000
元。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未曾进货,
虚构进项税额,均属偷税行为
,应从严查处。有关账务处理略
零申报发现纳税人偷税
【正文】
结合对零申报的 检查,
分析疑点,
仔细筛选后,
济南某公园管理处作为一有疑点户 被选
了出来。
(一)
基本案情:济南某公园管理处系济南市园林局所属旅游景 点,是济南某国税局所
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
2000
年
8
月份以来长期零申报,从其经营状况和现有销售网点
分析是极不正常的,
它每天接待为数不少的游人,
除去缴营业税的项目外, p>
不可能一点收入
都没有。因此,便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实地对其进行了专项检查
。
< p>济南某公园管理处设有
23
个非独立核算经营网点,均签定合同承包给个人经 营,其中
12
个经营网点为营业税纳税人,
11
个经营网点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各经
营网点按规模上缴承包费不
等,
税金由各经营网点承担,
由公园管理处汇总申报缴纳。
在公< /p>
园实际操作中,
只侧重于应上缴承包费的收取,
对于应上交 的增值税,
一是由于承包合同未
做严格规定,二是强调各承包人进货渠道
无从掌握,销售额不好确定,
建账困难,
应缴增值
税收不
上来,致使自
2000
年
8
月以来一直零申报。< /p>
(二)
案件处理意见:根据《税收收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 单位应当设置账簿而未
设置,应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该单位所属
1 1
个经营网点,共有职工
58
人,按计税工
资每月
550
元计算,列支工资
382800
元 ;实际上缴承包费
341500
元视同利润,按照
35%
毛利率,核定计税销售收入
2069428.57
元
[
计算公式为:
(
382800+341500
)
/35%],
应缴增值
税
79593. 41
元
[
计算公式为:
2069428.57*4 %/(1+4%)]
并依照国税发
[2001]54
号文件和《税 收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15080.79
元。
(三)
案例分析
济南某公园管理处利用其非独立核算经营网 点进行偷税。
从表面来看,
好象是一个管理
机构,
并且由于经营项目中有营业税的纳税项目,
容易使国税机关产生错觉,
但 通过往年纳
税状况的分析及实地调查,其偷税行为便一目了然。
随着经济形式多 元化的发展,
类似某公园管理处的情况已不鲜见,
虽然注册登记为国有
< p>性质,但各经营网点已承包到个人(或集体承包)
,改变了原有的性质,并且管理处 本身对
下属网点的纳税情况已失控,
由于无从掌握其进货渠道,
了解情况困难,
不能如实对所控管
网点进行汇总纳税。
税务机关也无从对他
们进行单独管理,此种情况继续下去,势必成为隐患。故此,
如果今后该单位仍不能如实申 p>
报纳税,则对各网点核定税额,定额纳税,应该是有充分依据的。
某商业企业发生短缺不
?
转出进项税额
【正文】
某一般纳税人,系市国有商业企业,主要经营各类百货、日杂 用品。
2002
年
12
月申报
纳税
11,600
元
(
销项税额
134,000
元,进项税额
122,400
元
)
。年度内,
对其进行税务大检查,
发现该单位在购货过
程中发生短缺损失,
不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仍按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税
< p>款。例如,
12
月
10
日第
34
号凭证业务记载购进商品
40,000
公斤
< p>,单价
0.90
元
,
实际验收 入
库
360,00
公斤,企业会计处理为
:
借:库存商品
32,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120
待处理财产损益
3,600
贷:银行存款
42,120
显然,
企业本月计有进项税额
612
元未转出。
针对上述情况,< /p>
税务检查人员取回该单位
所有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申报表计算进项税额,结果
是该公司全年多抵扣少转出进项税额为
15,400
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
纳税人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p>
?
该企业在购进途中丢失损失货物
,
系非正常损失 p>
,
企业却虚假作账,作为
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应属偷税。
所以除责令其补税外,
根据
《税收征管法》
< p>第六十三条规定,
处以二倍以下罚款
,
合计补税 p>
15,400
元,罚款
30,800
元,合计
46,200
元并入库。
调整进项税额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5,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15,400
处以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30,800
贷:其他应交款
30,800
缴纳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己交税额
)
15,400
其他应交款
30,800
贷:银行存款
46,200
某县“
609
”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纪实
【正文】
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p>
3
月,某省某县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一举查处了
某市唐城百业商贸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
该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p>
理规定,使用本单位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先后为本单位或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加工户向各地
103
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09
份,
虚开价税合计
14682806.39
元,
其中税款计
2133 399.22
元。
日前
6
名涉案的犯罪分子受 p>
到了法律的严惩。
发现案情,立即出击
1999
年第一季度末,某 省省某县国税局红桥分局注意到,辖区内个体制帽业
1998
年平
均每月缴纳税款
50
万元,
而如今每月缴税仅为
15
万余元。
有些企业已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
申报
纳税。通过查访,他们的生产经营不但正常,而且有时甚至加班加点,异常红火。国税
干
部对这些企业进行发票稽核时还发现他们开来了用以抵扣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情就
是命令,国税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部分业户的有关账册凭证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中,国 税干部陆续发现
21
份可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业主纷纷指认,这
< p>些发票都是由市唐城百业商贸中心的王某代开的。王某常在他们面前声称自己有“关系”< p>,
是国税部门委托专为个体业主代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某县国税局稽查 局随即与市国税局稽查局联系,经核对发票号码及代码,证明这
21
份
< p>发票均系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警联手,成立“
609
”专案组
6
月
9
日,某县国税局、公安局成立“
609
”专 案组。当晚
9
时,王某被带至该县某镇
派出所。
王某交待说,
发票是某市唐城百业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唐某提供的,
自己只 是个开
票的代理人,并声称不知道发票是假的。
王某交待, p>
自
1998
年
8
月开始为个体业主代开 增值税发票。
每次开票,
向每家单位
(个
人)按票面价值的
4.5%
~
9%
收取开票费,其 中按票面价值的
3.5%
上缴唐某。近十个月来,
已为个
体业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0
份,价税合计近
300
< p>万元,共从中收取好处费3.2
万
多元。
1999
年
6
月
9
日晚
10
时~
12
时,
某市唐城百业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唐 某及该单位会计
张某先后被带到某镇派出所,
在突袭中,
专案组扣押了相关账册和凭证资料,
搜缴一本正在
使用的假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连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查账。
唐某、
张某初步交代了他们大肆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犯罪情况,
唐某供述他使用的假
票是从北京“老乡”
北上追查假票“批发商”
事不宜迟。
6
月
12
日早晨,
5
名办案人员抵达北京,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 ,
当晚便
将徐某某抓获,
徐某某交代了与唐某的认识过程 和交易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
并交代自
己的“上线”是刘某某,自己
每次以
1500
元、
3000
元一本的价格从刘某 某处买发票,再转
手卖出去。
第二天上午一大早,
公安人 员让徐某某拨通刘某某的手机,
徐某某说自己急需几本发票,
刘某某一口
答应并约好中午
12
时在某饭店接头取“货”
,
1 2
时,刘某某带着
5
本某省版增
值税发票
兴冲冲地走进饭店,被当场抓获。
经审讯,
刘某某交代,
他是以
3 50
元一本的价格从广东潮阳人林某某处购得发票,
再转
手以数倍的价格卖出,
手上的这
5
本增值税发票就是早上刚从林某 某手上得到的,
他还供出
林某某此时就在离此不远的地方。
在办案人员 的监督下,
刘某某立即打手机给林某某,
称客户需求量大,
能否再 搞几本发
票?林某某一口答应,双方约好当天下午在一座立交桥下交“货”
。
4
时许,林某某果然朝立交桥下走来,刘某某也从另一侧向立交桥走去,办案人员散开 p>
跟随其后,
在尚有
200
米远时,
< p>狡猾的林某某突然发现气氛不对,当下撒腿就跑,
办案人员
< br>立即追上去,在追赶数百米后将林某某扑倒。
京城之行
32
小时,假发票“ 批发商”均被捉拿归案。
真相大白
某市唐城百业商贸中心的前身是某市唐城区综合村,
主要生产针 织服装,
后因业务不济,
生产难以为继,就把生产场地转至某县某镇友爱
村。
1998
年
5
月下旬,该厂承包人唐某在北京小西天某部委 招待所偶遇一老乡,两人谈得
颇为投机,老乡称代开增值税发票是个发财的好路子,并以
9500
元的价格卖给唐某一本万
元版北京增值税专用发
票。
发票上盖有一子虚乌有的
“北京美丝乐科贸责任有限公司”
的 公
章,
回来后,
唐某开始用这本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 制帽服装业的工商户代开发票,
按票
面额
3.5%
~
5%
的比例收取开票费。
唐某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不胫而走,许 多服装、帽业个体业主,甚至生产五金的、
塑料的业主也找上门来,
这些 业主的产品与针织厂产品的品名不符,
发票上不好开,
怎么办
呢?已尝到“甜头”的唐某干脆将针织厂更名为唐城百业商贸中心,既为“百业”
,就是经< /p>
营多种项目,于是,不管是什么行业的个体业主来了都能开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个月 后,唐某再度去北京,并遇上另一个“货”源充足的大卖主、老乡徐某某,徐某
某显得十
分“义气”
,一本伪造的某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唐某只要
5000
元~
8000
元就行了,在唐某钱不够时,徐某某甚至赊给他或
者自己先为其垫上钱。
唐某疯狂作案,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8
< p>年5
月~
1999
年
6
月,唐某累计虚开
发票
409
份,票面价值总计
14682806.39
元,其中税款
2133399.22 p>
元,已申报抵扣税款
1952790.76
元。为扩大“业务 ”
,唐城百业商贸中心还雇佣王某及另外两人陈允龙(另案处
理)
、包信民(另案处理)代理开具假增值税发票,唐某向来开票的人、介绍人等共收取开
< br>票费
51
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已追缴税款和 处罚计
3342660.49
元,其中追缴税款
2038
508.98
元,罚款
1304151.51
元。
法律是无情的,谁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01
年元月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
609
”案件做出 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
判处唐某、刘某
某、徐某某、林某某、张某、王某有期徒刑
13
年、
12
年、
12
年、
10
年、
7< /p>
年、
4
年,对个别案犯并处
50000 p>
元罚金。
检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正文】
某国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份申报纳税
4, 000
元,
(
销项税额
44,300
< p>元,进项
税额为
40,300
元
)< /p>
。
经查,
销项税额与购进货物与上月相比基本正常,
但进项税额明显增加。
检查
管理费用
p>
发现所购卷烟、
水果等入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重点抽查该月各有 关凭
证,
原来企业将此类采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均 按应税项目计算了进项税额,
多计进项
税额
3,200< /p>
元。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用于集体福利及个 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鉴 于该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理解错误,税
收政策不熟,对该公司少交的
3 ,200
元作补税入库处理并要求企业以此为戒。
企业账务调整
(1)
转出进项税额
借:经营费用
(
管理费用
)
3,2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3,200
(2)
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已交税额
)
3,200
贷:银行存款
3,200
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与检查
【正文】
基本案情:某电 视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俊平税
务
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该企业
2000
年
9
月增值 税纳税申报。经查阅有关账簿和凭证,获
得如下资料:
1.
< p>9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
台,本期同 类产品不
含税售价
3000
元。
由于商场 购买的数量多,
按照协议规定,
厂家给予商场售价5%的优惠,
< br>每台电视机不含税售价
2850
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
< p>9月
5
日,向乙家电商场销售
彩电<
/p>
200
台。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4
/
10
、
2
/
20
、
n
/
30
。本月
23
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2
.
采取以 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
10
台,开 p>
出普通发票
10
张,收到货款
31100 p>
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
4000
元。
3
.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
协议规定,
每 台不含税售价
4000
元,
五年后厂家将全部货款退还给
购货方。共开出普通发票
20
张,合计金额
93600
< p>元。
p>
4.
以
20
台电视机向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 成本价每台
1800
元,不含税售价单
价
3000
元。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5
.9
月< /p>
4
日,向丁商场销售电视机
300
台,不含税销售单 价
3000
元。商场在对外销售
时发现,
有
5
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 ,
并将当地主管
国税机关开具的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 明单”送交厂家。该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
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6< /p>
.
本期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
400000
元
(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
检查与处理:
1.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 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
注明的,
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p>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
处理,均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产品,
属于是先打
折后销售,
实际上就是按每台2850元的单价销售,
无需另开发票。
< p>这种销售
方式被厂家广泛采用,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当然,
如果折扣后再另开发票,
则不
得减除销售额。
对乙商场采取的 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
在实际收到折扣后
价款后,
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
这种情况,
< p>双
方均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
,折扣 部分不得减除销售额。
销项税额=
2850
×
500< /p>
×
17
%+
3000
×
200
×
17
%=
344250
(元)
。
2.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销售额。
销项税额=(< /p>
31100
+
4000
)÷(
1 p>
+
17
%)×
17
%=
51000
(元)
。
3.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销项税额=
93600
÷(
1
+
17
%)×
17
%=
13600
(元)
。
4.
税法 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
出的货物核
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 /p>
是等价交换,
并且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p>
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
即:
3000
×
20
×
17
%=
1020 0
(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非等价交换,一方另以货币方式支
付部分价差,则支付方应将支付的货币部分从销售额中扣除。
5.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 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通常是因
产品质量问题而提出)
p>
,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1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 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
在该发票的四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
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的
,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
2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 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
情况下,
购买方 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送交销售
方,
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红字专用发票的 存根联、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购 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
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
额从当期进
项税额中扣减。
销项税额=(
300
-
5
)× p>
3000
×
17
%=
150450 p>
(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344250
+
5100
+
13600
+
10200
+
150450
)-
400000
=
523 600
-
400000
=
123600
< p>(元)
申报收入与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距发现偷税
【正文】
基本案情; p>
济南某集邮精品总汇,私营独资企业,办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商
业
零售业,现有从业人员
4
人,主要从邮票、集邮用品及工艺品的销售,适用
4%
的税率,
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01
年
12
月份,某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
2001
< p>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账面检查没
有发现任何情况,
在其商店查 看时,
发现该单位销售商品种类繁多,
营业面积约
70
< p>平方米,
其二层还有一个
10
平方米的仓库,销售商 品与其库存明细账账面数极不相符,其每年房屋
租赁费
5.1
< p>万,销售费用及人员工资2.9
万元,申报收入较少,与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 距;
检查人员怀疑有账外经营情况,
遂对该单位经理进行询问,
并要其提供相应的资料,
其经理
百般辩解,
说部分 货物是朋友放在他这里代售的。
在检查人员的一再要求及税法的强大震慑
下,才拿出文件夹,
发现其中夹着大量供货合同及进账单,其中大部分账面没有记载,
< p>随后
又在其办公抽屉中,发现该单位自记的真实内部收入账;经调查核实该单位
p>
2000
年申报收
入
180001.25 p>
元,实际收入
886257.8
元,隐瞒收入
7062 56.55
元;
2001
年
1
~< /p>
11
申报收入
54160.25
元,实际收 入
348528.71
元,隐瞒收入
294368.46
元;造成偷税
40025
元,在铁的
证据面前,该
经理不得不承认账外经营的实施,造成偷税的事实。
案件处理;
《税收征管法》
规 定和
《增值说暂行条例》
的规定,
该单位应补缴税款
40025
元,加收滞纳金
9336.71
元,处以罚 款
20012.5
元。
鉴于该企业以上偷税事实 ,建议移送司
法机关,另案处理。
案例分析:
该单位采取账外 经营隐匿收入的方法偷逃税款,
其偷税手段隐蔽,
仅从账面
上检查难以发现问题,
不要被业户的百般辩解所迷惑,
应从多方面入手,
在细小中发现问题,
不要放过蛛丝马迹。
该单位偷税的问题,< /p>
暴露了部分企业经理纳税意识的淡薄,
对税法掌握
不够,<
/p>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
应加强对税法特别是对税收征管法的宣传,
提 高公民的纳税意
识。
如何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文】
检查人员在某工 业供销公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进行纳税检查时,
发现这样一笔 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117000
贷:库存商品
--
生铁
117000
该分录原始凭证有银行进账单、
< p>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以及生铁出库单,均与企业的账
务处理相符,
没有疑点。但这是一笔亏本的买卖,且亏得蹊跷。令检查人员生疑的,也正是
企业为什么
要做这笔赔本的买卖。
企业会计人员的解释合情合理:
这笔生铁是抵账收回来的,
作价高,为盘活资金,只好亏本卖出。检查人员带着疑问查看库存明细账,
查得该笔生铁增
加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37000
贷:营业外收入
37000
此笔分录记账凭证的摘要注明为盘存升溢, 所附原始凭证是生铁盘盈117000元,
焦炭盘亏80000元,二者抵消为3700
0元,企业作“库存商品”和“营业外收入”
增加处理。
检查人员对这笔 分录又产生了疑问:
一是这笔盘盈为什么直接计入
“营业外收入”
,
而不是按常规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待查明原因再作账务处理; 二是生铁、焦炭盘盈
盘亏的金额较大,
不合情理,
而且库 存明细账记载的生铁经营业务仅此一笔。
难道盘盈的生
铁是从天上掉下来
的?而盘亏的焦炭生了翅膀飞走了?
在检查人员一连串的追问下,企业会计不能自圆其说,不得不 道出了实情:原来,
该公
司的业务往来单位某小铁厂没有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
因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铁
厂销售给某铸
造厂生铁后,货款迟迟不能收回。小铁厂找到公司要求“帮忙”
。公司为了照
顾业务往来,
答应了小铁厂的要求。
双方协商,
由公司代小铁 厂向铸造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铸造厂的生铁款直接汇给公司,
抵小铁厂购买公司的焦炭款。
公司卖给小铁厂焦炭的成
本为80
000元(不含税)
,公司作了盘亏处理,应收铁厂的焦炭款117000元(含
税)作盘盈处理,差价及增值税计入了“营业外收入”
。
至此,
该公司帮小铁厂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真相大白。
该公司受到了应有的
< p>处罚,
检查人员将案情发函至小铁厂和铸造厂所在地税务机关,
由对 方税务机关按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 简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进行分别处理。
石油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件
【正文】
某国有石油公司,主要经营汽油、柴油、机油等批发业务。对该公司税务检查时,发现
“其他应付款”账自上年转入止于检查时金额为
192,000
元
,
经逐年检查
,
该公司上年购入油
桶
p>
10, 000
只,
其中收取押金的有
2,400 p>
只,
收取金额
192,000
元,
按合 同规定的回收期已有
2,020
只,逾期不再退还押金
1 61,600
元,现应转作销售,但公司久挂“其他应付款”账,
少纳税
款。
根据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
应按所包 装的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包装物押
金收入
1 61,600
元,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却长期挂往来账户,已构成偷税。
按
17
%计算税款=
161,600
÷
(1
+
17 p>
%
)
×
17
%=
23, 480.34(
元
)
将不再退还的押金转作销售时,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161,6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
销 项税额
) 23,480.34
其他业务收入
138,119.66
向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扣税
【正文】
某机械厂
(
集体企业
)
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高速台钻,本月申 报纳税
150,000
元。税
务检查时,抽查“材料采购
”账,
发现
25
#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为普 通发票系从小规
模纳税人处购进生产用材料,票面购进金额为
40,00 0
元,财务人员认为购进货物中包含税
金,计算了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6,800
材料采购
33,2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进一步检查全月共按普通发票金额计算进项 税额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进
项税额
)
账共
12,300
元。
根据《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
购
进免税农产品外,
只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从海关取得
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按普通发票票面金额计算进项税额,则属于 多计进项
税额,少缴了增值税。根据企业财务核算状况,属于明知故犯。因此,除补缴<
/p>
12,300
元款
外,还应按偷税金额处以一定罚款。根据
《税收征管法》
,处以罚款,对该厂处以
30,000
元
罚款。
企业账务调整
(1)
借:原材料
12,3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12,300
(2)
补税并交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己交税金
)12,300
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银行存款
42,300
销售货物不
?
核算销售收入偷税
【正文】
某制革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2001
年 p>
12
月
31
日
10
号凭证的账务处理是:
借:现金
11700
贷:生产成本
11700
税务检查人员查明原因是企业将收取的销售产品取得的现金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 本,
少
计销售收入,则按有关规定:
< br>应补增值税为:
11700
÷(
1
+
17
%)×
17
%
=1700
< p>(元)
纳税人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金
-
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木错误计算进项税额
【正文】
某公司系私营工 业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胶合板的生产与销售,
主要原材 料为
原松木。
2000
年产品销售收入
2 71
万元,
缴纳增值税
18.76
万元,
税负
7%
。
从所检查的
2000
< p>年度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看,总体状况良好,
企业纳税比较主动,
税 负虽高,但均能做到月
税月清。发现的问题主要反映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抵扣环节。<
/p>
1.
账上体现向承包青山者购买原木
294.22
立方米,
金额
276,713.18
元,
实为某国 有林场
将青山划片承包给个人砍伐,
尔后又将砍伐的原木通过国有林场向 该公司出售,
但由于实际
交易价格高于国家核定价格,
这 样林场开具的发票价款就低于实际支付价款,
于是,
厂方就
不以林场开出的发票作账(事实上,其发票也被出卖原木者拿走)
,而是以自行开具《收购 p>
业务专用发票》入账。
2.
账上体现委托邻县黄某 等收购原木
395.18
立方米,
金额
357,6 22.11
元,
实际也是通过
林业部门购进,
大量的原木必须通过林业管理部门才可交易,
公司< /p>
不可能在短短的时间里直接向黄某等四人购进近
400
立方 米的原木而不受干预。查实结果,
也是由于林业核定价低于交易价,
致使 卖方无法向公司提供林业部门开具的发票,
公司只好
自制《收购业务专用
发票》入账。
3.
向邻县包某等购买原木并加工成木板
120
立方米,
金额
108,184.51
元,
经查
,
实为直接
购进木板,并非购买原木进行加工
。
4.
由企业职工林某收购原木
583.24 p>
立方米,金额
510,215.51
元,经查,
《收购 业务专用
发票》是直接开给林某的,而且林某确定是该厂职工,但根本没有自产原木。<
/p>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有关规定,该企业已经构成
偷
税行为。
隐蔽在“其他业务收入”里的税款
【正文】
某公司系国有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主要从事林业产品的初级加工,
2000
年
1 2
月,
税务人员对该公司
1999
年度的 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销售产品按规定作了
销售反映,计提了增值税销项
税金,但其产品销售价格却偏低,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
因为,当时其产品如板材,
及其他规格材,市场供应不足,产品紧俏,这显然违背常理。税
务人员接着对其他账户进
行检查,发现企业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
--
短运费”却不少,全年
共计
154768.64
元
(
含税 p>
)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
现金
)
贷:其他业务收入
--
短运费
(摘要为:收客户短途运输费;月底一次计提运输营业税税金)
但是,经查企业 的“固定资产”并无“运输工具
--
汽车”项目。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
意,
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属于自己的运输工具,
怎么冒出运输营业 收入来,
这项收入是否同
销售收入有关?于是税务人员向公司人员询问了
业务发生的来龙去脉。
公司称有些客户购他
们的产品时,公司把产品从库
里运到购货方所在地的过程中,
发生了运输费用,因此,
在结
算货款时,公司向购货方收取了“短运费”理所当然。根据企业的回答,税务人员认为此项
< br>“短运费”收入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的“代垫运费”
,而属于
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外费用,
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见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有增大
“短
运费”
收入而减少其< /p>
“产品销售收入”
以达到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
少缴增值税税额 p>
21675.00
元。处理决定: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公
司已构成偷税,应补税
21675.00
元,并处所偷税款
0.2
倍罚款
4325.00
元。
检查建议:< /p>
某些单位为了少缴税,少列应税收入,
手法隐蔽,
税务部门 要加大查处,检查人员要灵活检查,
善于捕捉账簿凭证的相关信息,认
真
查找原因,不要被风平浪静的表象所蒙蔽。
“废品损失”账中的偷税文章
【正文】
某国营酒厂 p>
,
有正式职工
800
名
,
生产各种白酒。年底税务检查中审查该厂“产品成本计
算表”时发现
9
月份与
12
月份有“废品损失”分别
30,000
元和
40,000
元。查原始凭证,系
大
麦霉变报损,
报损手续健全,
并有有关部门签字。查账人员纳闷:该厂生产销售形 势一直
很好,
产品、
原料库存一直正常,
下半年天气一直很晴朗,
按常理,
粮食不太可能发生霉变,
即使有数额也不会太大。
于是到仓库调查,
仓库干燥通风设施齐全,
< p>仓库人员对霉变一事也
吱吱唔唔,
这显然做了手脚。再专访有关人员 ,了解到为迎接国庆节和中秋节,该厂
9
月份
给职工每人
发粮食白酒
10
瓶,
12
月份迎接新年发白酒 p>
12
瓶。但查“应付福利费”
、
“产成
品”
、
“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均未发现相应处理。面对上述事实,财 务主管人员不得不承
认事实,企业为搞福利,假报产品损失,将优级白酒发给了职工。<
/p>
该厂福利用应税消费品,假报废品损失,不计销售收入,既偷了增值税、消费税,又增
加
了其他产品成本,减少了利润额,应补记销售收入,
(
注
:
该酒同期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
为每瓶
5
元
)
。
< /p>
(800
×
10
+
800
< p>×12)
×
5
=
88,000 (
元
)
应补缴消费税:
88,00 0
×
25
%=
22,000(
元< /p>
)
虚增的废品损失成本
70,000
元己销售并结转成本
(
假设全部售出
)
,
故不须再调整库存成
< br>本和产品销售成本。
在年底结账前,作补税及有关调整事项如下:
(1)
调增销售收入
借:应付福利费
102,9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8,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14,960
(2)
补提消费税
(
城建税略
)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2,0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2,000
(3)
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14,960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2,000
贷:银行存款
36,960
混淆高低税率计税的偷税案
【正文】
(一)基本案情
:
某市酿酒厂主要生产白酒、酒 精及饮料。
2002
年
10
月,市国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对其
2001
年
1
月 ~
12
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 售明细账,
发现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
2158
万元,
< p>与2000
年同期相比,
增长了
38
%。但通过产成品账的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11
%, 酒精产量比去年
同期增长了
13
.
8 p>
%,增长幅度不大。企业
1
月~
12
月 共结转酒精销售成本
1098
万元,与
酒精销售收入明显
不符。
由此检查人员推断,
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
问题。
检查人员对包括该厂门市部在内的
8
个购货单位
16
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
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销货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精”
,发票
联为“粮食白酒”
。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
--
食用酒精”账页
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
,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
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
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户记
载:
2 000
年
1
月~
12
月食用酒精销 售收入
537
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
费税
107
.
4
万元(增值税略)
。
(二)
税务处理
< p>:
该酿酒厂将高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
少计消费税,
根据
《税
征收理法》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所偷税
款外,并处
2
倍罚款。
(三)账务调整建议:
1
.调整产品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
--
酒精
53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
粮食白酒
5370000
2.
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740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1074000
3
.缴纳消费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1074000
营业外支出
--
税收罚款
2148000
贷:银行存款
3222000
金银饰品加工店的如意算盘
【正文】
某金银饰品加工店,
专营贵重首饰加工。
19
××年度除自营加 工外,
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通过“工业性劳务收入”
计收 取加工费收入
12
万元。接受的加工饰品原料
48
万元,
企业报
税
(48
+
12)
×
10
%=
6(
万元
)
。
委托加工产品计税价格
=
(
48
+
12
)÷(
1
-
10
%)
=66.67(
万 元
)
应申报代收代缴税款=
66.67
×
10
%=
6.667(
万元
)
可见,企业,少 收税款
0.667
万元,应责令限期缴纳。企业账务调整略。须要注意的是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加工应税消费品可以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原料己纳的消费税税款。
p>
摩托车厂赞助摩托车的税款计算
【正文】
某摩托车厂本月 生产销售摩托车
200
辆,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 值税价
款为每辆
1
万元,共
200
万元
;
赞助省运动会同类产品作为奖品
5
辆,每辆成本
5000
元。计
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成本利
润率为
6
%)
。
分析
:
该企 业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赞助,
应视同销售,
缴纳消费税
.
由于存在同类消费品,
因此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 < /p>
应纳的消费税
=(200+5)
×
1000 0
×
10
%
=20.5(
万元 p>
)
卷烟生产厂的消费税计算
【正文】
卷烟生产厂销售 卷烟,
按照规定则应从价计征。
纳税人在依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时,
同
时算出消费税就可以了。
这说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 据是相同的,
区别只是
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销售时要向购买者收取增
值税的销项税额,而消费税则是价内税,
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
某卷烟厂本月销 售卷烟
1
千箱,
取得销售收入
600
万元,
雪茄烟
200
万元,
即销售额为
600
万元。则:
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
=(
400
+
200
)×
17%< /p>
=
102
(万元)
企业应
该缴纳消费税=
0.1
×
150
+
400
×
45%
+
200
×
25%
=
245
(万元)
实际上,企业实 际收到的货款以及税款是
702
万元,其中,
102
万元是增值税,
600
万
元是销售收入。
某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的税金计算
【正文】
基本资料:某卷 烟厂主要生产经营飞鹰牌卷烟,于
2001
年
7
月 份推出飞鹰极品卷烟。
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
一时间产品供 不应求。按照甲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根
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如果要 投资新建一条新的卷烟生产流水线,
大约需要资金数千万元。
由于资金问
题,
甲企业决定与乙卷烟生产厂家联营生产飞鹰极品卷烟。
甲、
乙 企业通过磋商
约定如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飞鹰极品卷烟,由乙企业自行组织原
材料进行生产,
生产的飞鹰极品卷烟以每标准箱2万元的单价全部销售给甲企业,甲企业
再以每标准箱
2.8
万元的单价对外销售给烟草公司。协作期限暂定为5
年。
2001
年
8
月~
10
月,乙企业向甲
企业销售飞鹰极品卷烟
600
箱 ,不含税售价
1200
万元。甲企业通过烟草市场将这
600 p>
箱卷
烟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售价
1680
万 元。试计算甲、乙企业应纳消费税(飞鹰极品卷烟的
调拨价为每箱
2.7
万元)
。
分析与计算:按照财税(
2001
< p>)91
号文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
卷烟,
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 卷烟,
按计税
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因此,乙企业应按调拨价每箱
2
.
7
万元计算消费税。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br>=
600
×
150
+
600
×
27000
×
45
%
< p>
=
7380000
(元)
根据国税发(< /p>
1997
)
084
号《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 购销的征税问题》规定,对
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
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
业,
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 税,
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已纳消费税
=
600
×
150
+
1 6800000
×
45
%-
7380000
=
270000
(元)
汽车轮胎厂的营业外收入哪里去了?
【正文】
某汽车轮胎厂, 系国有企业,主要生产各种汽车轮胎。
199
×年
9
月,在财税物价大检
查中,发现该企业
7
月份“营业外 收入”贷方发生额有一笔收入,数额较大达
380,000
元,
< br>较为突出,摘要业务内容为结转应付款“呆账收入”
。追查记账凭证,其对应账户为: p>
“其他
应付款××客车厂”
,再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本年 无发生额,
380,000
元为上年转入。再
查上年该明
细账,
全年共有三笔发生额。
因不符合坏账条件,
此笔转账业务激 起查账人员的
兴趣,查有关记账凭证,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附银
行收账通知单一
张。
客车厂为何无缘无故汇给该厂款项呢?电询××客车 厂,
答复并无该债权发生,
但在相
应时间内曾有委托加工
业务往来,
并寄来有关委托加工合同、
发票等原始凭据复印件。
在 事
实面前,轮胎厂不得不承认是
380,000
元委托加 工收入和代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款。
该厂弄虚作假,
有意隐瞒工业性加工收入,< /p>
逃避缴纳增值税,
不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消
费税义务,严重
违反《税收征管法》
。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和罚款,并对有关责任
人员提请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三笔委托加工业务共计材料成本
1,620,000 p>
元,加工费收入
180,000
元,代收消
费
税
200,000
元
[(1,620,000
+< /p>
180,000)
÷
(1-10
%
)
×
10
%
]
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少 缴增值税
30,600
元
(180,000
×
17
%
)
。
调整上年未分配利润的建议:
借:本年利润
380,0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30,600
应交税金
--
应交所得税
49,302
贷: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100,098
案例分析
:
这笔业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
【正文】
基本案情
:
某县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依法纳税。近日,该县地方税务局稽 查局在
对公司
2001
~
2002
年度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把公司给某居委会的5套住房折
价50万
元,
让公司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8350.52
元及按
?
销售不动产
?
税目缴纳营业税2.
5
万元。
;另外,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纺织厂收取的利息并入
? p>
建筑业
?
税目缴纳营业税3万
元。公司感到不
理解,他们的理由是:
第一,某居委会(甲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协议 规定:
?
双方约定,
甲方提供土地1000平方米,乙方 在甲方提供的土地上投资100万元自行
建造一栋20户的家属楼。
?< /p>
家属楼建成之后,乙方分给甲方5套住房,其余由乙方售出,
取得收入15
0万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5万元。他们认为,公司给乙方的5套住房,
未取得分文
收入,也未取得其他利益,因此,不应该申报纳税。
第二,
公司替县纺织厂建造办公楼,
由于县纺织厂资金紧张,
商定由公司贷款垫资建造
办公楼,办公楼
建成后,公司按贷款利率向纺织厂收取利息
100
万元,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p>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财务费用
1000000
支付时:
借:财务费用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
也没有收取手续 费,
只是为了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才替对方垫付工程
款,
因此而让公司纳税,他们无法接受。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项目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县地税局 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正
确?
案例分析
:
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自行建造分给某居委会的5套住房,应按
< p>?建筑业税目
?
缴
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
单位或个人 自己新
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
第十九条规定:
?
本
细则第四条所称
的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
第十五条规定:
?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的,
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
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
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p>
(三)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p>
(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 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具体到该县 所在省,成本利润率为8%。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
发公司给某居委会的5套住房的应
税营业额为250000×(1+8%)÷(1-3%)
=278350.51(元)<
/p>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8350.52元。
公司上述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 营业税。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
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
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
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
物”
, 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
种: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
过程中,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
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
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 p>对
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
销售不动
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
因 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
(或任何
一方)
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
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
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
“销售不
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照
< p>《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 送给
某居委会的5套住房换取了土地使用权,
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 的平均价格核定,
折价
50万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2
.5万元。
< /p>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规定:
< p>“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 费、
基金、
集资款项、
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 费。
凡价外收费,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
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
”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纺织厂收取的利息1 00万元,
是在建
造办公楼过程中向建筑单位收取的价外费用,按照上述
规定,应并入“建筑业”税。目之中
缴纳建筑业营业税3万元。
综上所述, p>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项目应该申报缴纳营业税,
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房地产
< p>开发公司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
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
< p>换取部分土地的使
用权。
“材料成本差异”里的所得税文章
【正文】
某厂
< p>4月份以木材
120M?
,计划单价
800< /p>
元,差异率
4
%,委托市木材加工厂加工包装
箱
10,000
只。木箱计划单价为
12
元,< /p>
4
月份付出加工费
10,000
元,运输费
1,000
元,木箱
于
6
月份全 部验收入库,并支付运费
1,000
元。企业作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96,000
贷:原材料
96,000
支付加工费、运杂费时:
借:管理费用
11,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
收回木箱支付运费时: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木箱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120,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120,000
上述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①发出材料未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应增加发料成本
3,840(120
×
800
×< /p>
4
%
)
元。
②委托加工材料 支付加工费
10,000
元,
往返运杂费
2,00 0(1,000
+
1,000)
元未计入委托加
< br>工材料成本,而直接记入“管理费用”
,减少当期利润
12,000
元。
③ 收回委托加工材料虽按计划成本入账,但其差异仍在“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未通过
“材
料成本差异”反映,差异额应为
8,160(10,000
×
12
-
96,000
-
3,840
-< /p>
12,000)
元。
日用化工厂委托加工案
【正文】
某日用化工厂,
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
主要生产洗面奶、
护发素等 产品。
在
2001
年消费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经 查对企业“原材料”
、
“产品销售收入”
、
“其< /p>
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及相关会计凭证,发现企业销售给某个体户库存原料一批,价值
p>
300000
元,随后又根据该个体户的要求,将该批原料加工成成套护肤护 发用品,向委托方
收取加工费
30000
元,其账务处理 为。
在原料发出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结转材料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300000
贷:原材料
300000
在收取加工费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
加工收入
25641.03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
(不含税价格
=30000 /
(
1+17%
)
=25641.03
< p>)
代收消费税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36.88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036.88
显然,
该企业有意将自制销售应税消费品作为委托加工业务核算
,
偷逃消费税和增 值税。
该业务应当按自产自销产品征收消费税,
因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
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p>
+
加工费)
/
(
1-
消费税税率)
=(300000+30000)
/
(
1-8%
)
=358695.65
元
应缴
纳消费税税额
=358695.65
×
8%=28695.65
应缴纳增值税
=358695.65
×
1 7%-=60978.26
应补缴消费税
=28695.65-2036.88=26658.77
应补缴增值税
=60978.26-51000-4358.97=56 19.29
纳税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
【正文】
某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单一生产换气扇的企业。
近几年经营业绩尚可,
但在去年实施的
< p>地税专项检查时,我们发现,该公司报表反映平均利润率高达
34%
。据我们以往的查账经
验及对该公司报表的粗略分析,
光靠单一产品换气 扇的生产与销售,
似乎很难达到这一利润
水平。经过实地观察,除了厂房
、车间、办公用房外,厂部并无其他经营实体产生利润,那
么是什么因素导致该公司产生
如此之高的利润率呢?带着这一疑问,我们开始了本次检查。
从企业提供的厚厚一叠账册凭证等资料中,
我们仔细地审核着每一组会计科目、
账务处
理,希望能从
中找出一点漏洞,
发现一些线索。账册一本接着一本地翻动,
凭证一叠连一叠 p>
地调阅,时间一分一分地过去,
但是还没有发现线索。一切似乎都很规范。< /p>
难道真是我们的
判断错了?这时候一个念头突然在头脑里产生,
“其他应付款”
余额数大 于明细账的余额数?我们试探性地问企业财务人员,
公司是否还有
其他什
么往来账没拿出来?经我们这么一“提醒”
,会计又去找来了一本账,这是一本公司
二级核算单位(非独立)往来账,从这本账里,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检查终于有了线
索和突破口,我们都欣慰地吁了一口气,接下去的任务就是顺藤摸瓜了。
经检查,
我们发现该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某市场是该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在出租摊
< p>位向客户收取租金的同时,
还收取名目繁多的各项代垫费用,
有广告 费、
治安费等等。
经查,
其租金收入已照章纳税,
而这些名目繁多的各种价外费用却都挂在
“其他应付款——代垫费”
科目贷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直接在该科目的借方冲转。经过逐笔审核,
1997
年至
1998
年
7
月,贷方原计发生额
820
万元,未交分文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及
《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 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这里的价外 费用指的就是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及
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
不论其会计核算如何,
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
额。在政策明确、数字准确的前提下,我们开诚布公地与企业
财会人员交换了意见,根据有
关规定应补缴营业税
41
万 ,企业所得税
109
万元,税、费、罚款合计
160
余万元。开始时,
他们不理解,
认为收进来的代垫费用以后是要支付出 去的,
只有产生了差额才缴税,
言下之
意是如果没有差额
就不用缴税了。
通过我们的耐心解释宣传,
企业领导及会计终于弄清了什
么是价外费用,
以及价外费用可以重复征营业税的道理,
并欣然地 在我们的签证表上签上了
同意补税罚款的意见。
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正文】
企业管理部门、生产车间等领用低值易耗品一批,计划成本为
1,000
元。企 业正确的账
务处理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1,00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
1,000
同时,
借: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等
)
500(1,000
×
50
%
)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500(1,000
×
50
%
)
该项低值易耗品 报废时,
有残料价值
50
元,
则其报废时应摊销的 价值为
450(1,000
×
50
%
-
50)
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等
)
45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450
残料入库时,应冲销在用低值易耗品已计提的摊销额,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0
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950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1,000
若报废时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差异率为
2
%,
p>
则应分摊其成本差异额
20(1,000
×
2
%
)
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等
)
20
贷:材料成本差异
20
多转或少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检查
【正文】
某企业
A
产品月初在产品数量
200
件,本期投入
800
件,上月结存及本月发生生产费
用
43,000< /p>
元。
本期完工产品
600
件,
其成 本为
32,000
元,
期末在产品
400
件,
其成本为
11,000
元
(< /p>
具体见表
8-5)
。根据有关资料,该产品分三个工序加工,每工序 定额工时均为
4
小时,
在产品盘存量为第一工序
200
件,第二工序
80
件,第三工序
12 0
件,材料为一次投入,单
耗定额
20
元 ,其他成本项目每工时单项定额为:燃料及动力
1.50
元
, p>
工资及附加费
1.00
元
,
制
造费用为
0.50
元。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明细账
完工产品:
600
件
在
产
品:
400
件
摘要
原材料
燃料与动力
工资及附加费
制造费用
合计
合计
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期末在产品成本
24,000
-18,000
6,000 7,000
-5,200
1,800 8,000
-6,400
1,600 4,000
-2,400
1,600 43,000
-32,000
11,000
根据上述资料,检查时一般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计算确定在产品定额工时总数:
在产品定额
4
4
4
=
200
×──+
< p>80×
(4
+──
)
+
120
×
(8
+──
)
工时总数
2
2
2
=
400
+
480
+
1,20 0
=
2,080(
工时
)
第二步,确定期末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见表
8-6
。
在产品成本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品名
单位
在产品数量
在产品定额工时数
材料
燃料动力
工资
制造费用
合计
单耗
金额
单耗
金额
单耗
金额
单耗
金额
A
件
400 2080 20 8000 1.5 3120 1 2080 0.5 1040 14240
第三步,
确定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是否存在多转或少转。
以期末在产品成 本应保留数减去账面
保留数,正数为本期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数,负数为少结转完工产品
成本数。
本期多转或少转完工产品成本数额=
14,2 40
-
11,000
=
3,240(
元
)
费用帐的检查
【正文】
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和现 行企
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33%,
2001年 税前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
企业
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
税330万元。其他资料如下:
1.2001年1月4日,
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2 0万元,企业作无形资
产管理,
按10年摊销。
3月份开 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用房,
先后共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600万元,9
月30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
并交付使用。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
至200
1年12月31日,新建办公房仍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公司对新建房屋,既未提取折
p>
旧,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假设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计算,
预计净残值为5 %。
公司有关
账务处理如下:
1月4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全年摊销无形资产综合分录:
借:管理费用
12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00
借:在建工程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2.
12月1日为全厂500名生产人员每人订做工作服两套,
共支付120万元,
税
务机关核定的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
为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
3.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日,
发生开办费用120万 元,按5年摊销,
截至
2000年12月31日,
公司已 摊销开办费64万元。
因开办费余额不大,
公司将开办费
余额56万元于2001年1月份一次摊销。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5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60000
分析:
(一)存在问题及调账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该公司应于3月份将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一次性转入
在建工程。对新建的房屋应于
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应转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
120-120÷10÷12×2=118(万元)
应补缴房产税
=(600+118)×(1-30%)×1.2%×3÷12
=1.51(万元)
应补提折旧
=(600+118)×(1-5%)÷20÷12×3
=8.53(万元)
调账分录为:
(1)补计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180000
贷:无形资产
108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2)补提折旧、补提房产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400
贷:应交房产税
15100
累计折旧
85300
2.劳保费扣除限额=500×1000= 50(万元)
,劳保费超支:120-50
=70(万元)
。对此类情形,因其账务处理正确,一般不按比例分摊计算已销产品应调增
金额,
p>
否则还须调整在产品和库存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
这将会给纳税调整带来困难。
从另
一个角度,
会计上按120万元计入制造费用,
< p>最终将影响所得。这一点与计税工资调整的
办法相同。本例应调增所
得额70万元。
3.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 业开
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财会(2001)43号文件
规定:
公司在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区别 情况处理。如果未摊销的
开办费余额较大,
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 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
可采用追溯调
整法进行处理;
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
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
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因此,
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按税< /p>
法规定,
开办费应从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在不短于5年的期 限内分期扣除。
本年度允许扣除
的开办费应为24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56-24=32(万元)
。
(二)计算应补缴所得税额
利润总额=1000+10-10.04=999.96(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70+32=10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
=999.96+102=1101.9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01.96×33%=363.65(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363.65-330=33.65(万元)
(三)补缴税款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5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10-10.04-33.65=-33.69(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69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6900
(3)补缴所得税、房产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500
——应交房产税
15100
贷:银行存款
351600
该企业应当如何补缴所得税?
【正文】
基本情况:某市 一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
2001
年度实现销
售收入
9200
万元,实现利润
830
< p>万元并按规定时间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73
.
90
万元。
2002
年
5
月市地税稽 查局在对该公司
2001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中,
发现有如 下问题:
1.
2001
年度的广告费支 出
840
万元,且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市地税稽查局只
允许税前列支其中的
9200
×2%=
184
( 万元)
,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56
万元;
2.
2001
年
10
< p>月,公司通过市政府向山区农村的两所小学捐赠自产食品总价值48
万
元,
并且在
“营业外支出”
中列支。
< p>而市地税稽查局只允许税前列支830
万元×3%=
24.9 0
万元,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10
万元;
3.
公司
1996
年向外单位借 出款项
90
万元,但是债务人于
2001
年11月 宣布破产。
稽查局不允许该公司在税前列支这
90
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0
万元。
稽查局共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 p>
656
+
23.1
+
90
)×
33
%=
253.80
(万元)
< p>。
基本问题:
像该公司这样为产品销售而支出的广告费,
为什么不能全部在 税前列支呢?
公司通过市政府向山区农村学校捐赠食品,
为什么税务机关 不允许税前列支呢?另外补充一
点的是,捐赠的这些食品,已于
2001
年
11
月向国税局缴纳了
8.16
万元的增值税。还有,
公司借出的款项如今已经收不回来了,为什么不能作为财产损失在
税前列支呢?
分析与计算:
第一,对于广告费支出的列支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
[2000 ]84
号)
第四
十条规定: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2%的,可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在
p>
2001
年的
8
月
5
日 ,对部
分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
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
< p>[2001]89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01
< p>年1月1日起,制
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
、日化、家电、通 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
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
%的比例内
据实扣除广告
支出,
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因此,
< p>该公司
2001
年度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支出应该是
9200
万元×8%=
736
万元,而不是
184
万元。
公司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40
万元-
736
万元=
104
万元,而不是
656
万元。
第二,该公司通过市政府向山区农村小学捐赠自产食品缴纳增 值税是正确的。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 /p>
(八)
项规定,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 赠送他人,
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但是,
地税稽查 局依利润额的3%允许税前列支捐赠给农村小
学的支出是错误的。
根据< /p>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
< br>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1] 103
号)第一条、 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自
2001
年7月1日
起,
p>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政府和社
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
村的小学和初中
(包括小学、初 中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
以及属于
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捐赠(即向
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
中全额扣除。因此,公司通过市政府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
48
万元的
< p>食品,可全额在应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三,
该公司对外单位借款发生的财产损失,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0]
579 p>
号)
第一条的规定,
除金融
保险企业等国家规
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
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
由于债务人破
产、
关闭、
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因此,公司
90
万元借款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地税稽查局对该公
司
200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部分,应该是:
104
万元+
90
万
元=
194
万元,而不是
769.10
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9 4
万元×
33
%=
64
.
02
(万元)
,
而不是
253 p>
.
8
万元。
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正文】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甲企业的资料如下:
该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1
日购买一台设备,该设备价款分三 次支付,
3
月
1
日支付
100 p>
万元,3月
10
日支付
60
万 元,
3
月
15
日支付
40
万元,该设备于
3
月
30
日安装完成,可< /p>
以投入使用。为购买该设备该公司于
3
月
1
日向银行取得借款
140
万元,年利率
12
%,
3
月
10
日又向银行取得借 款
60
万元,
年利率
15
%。 p>
本月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140
×
12
%
×
1
/
12
+(
60
×
15
%×
1
/
12
)×
20
/
30
< p>=1.9
(万元)
,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000
贷:预提费用——利息
19000
< /p>
同时,按在建工程总额
220
万元(设备价款、安装费、运费、利息 等)
,结转固定资产,
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200000
贷:在建工程
2200000
该设备由企业管理部门使用,折旧年限为
10
年,预计净残值为< /p>
5
%,
2001
年计提折旧
额=
2200000
×(
1
-
5< /p>
%)÷
10
÷
12
×
9
=
156750
(元)
,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56750
贷:累计折旧
156750
假设
2001
年甲公司会计利 润总额
500000
元,公司已按
33
%的所得税 率计提所得税
165000
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
12 0000
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
%。
分析:
1
.
企业将借款利息全部资本化是不对的,虚增 了固定资产原价,多计提折旧,同时对
当期会计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2
.
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计算如下:
(1)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累计支出加
权平均数=∑
[
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 /p>
涵盖的天数)
]
=
100
×
30
/
30
+
60
×
20
/
30
+
40
×
15
/
30
=
160
(万元)
(2)计算加权平均利率:
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
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 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
的天数)
]
=
1 40
×
30
/
30
+
60
×
20
/
30
=
< p>180(万元)
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p>
140
×
12
%×
1
/
12
+
(
60
×
15
%×
1
/
12
)
×
20
/
30
=
1.9
(
万
元)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
%= p>
1.9
÷
180
×
100 p>
%=
1.0556
%
(3)计算资本化金额:
资本化金额=累计支
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1600000
×
1.056
%=
16889
(元)
虚增固定
资产原价=
19000
-
16889
=
< p>2111(元)
多提折旧=
211 1
×(
1
-
5
%)÷
10
÷
12
×
9
=
150.41
(元)
(4)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及调账:
2001<
/p>
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
-
2111
+
150.41
=
498039.41
(元 )
应纳所得税额=
498039.41
×
33
%=
164353.01
(元)
< p>
应补缴所得税=
164353.01
-
< p>120000=
44353.01
(元)
< /p>
应冲回多提取所得税=
165000
-
16 4353.01
=
646.99
(元)
调账分录如下:
①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11
贷:固定资产
2111
②冲回多提折旧:
借:累计折旧
150.4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41
③冲回多提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6.9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6.99
④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13.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13.60
⑤补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353.01
贷:银行存款
44353.01
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正文】
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和现 行企
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2001 年主营业务收入
18720
万元,
税前会计
利润总额200万元,
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66万元。
假设 2002年
1月20日,
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p>
经审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
发现
下列问题:
1
.
“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5万元,审查“预提费用”账户,发现企业本
< p>年度提取业务招待费4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贷: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2
.
12月份出口产品一批,应收出口贴息15 万元,尚未收到,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150000
贷:补贴收入
150000
3.
两笔应付账款合计30万元,因债权人放弃债权,于期末结 转至营业外收入,账务处
理为: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分析:
(一)存在问题及调账。
1
.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列支,不得提取。调账分录如下:
借: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205-40=16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150 0
×5?+(
18720
-
1500
)×3?
=7
.
5+51
< p>.66=59
.
16(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165-59
.
16=105
.
84(万元)
2
.
根据财税[2001]1 2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
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5万元。
3.
运用会计科目有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债权 人放弃债权而无法支付
的款项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 “其他收入”
项目。在
调减当期营业外收入的同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30万元。
(二)计算应补缴所得税。
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40-30
=2
1
0(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105
.
84+30
=13
5.84
(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15(万元)
应纳税所得
额=2
1
0+13
5.84
-15
=33
0.84
(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330.84
×33%=109
.18
(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109
.18
-66=43
.18
(万元)
(三)补缴所得税账务处理。
1
.
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1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1800
2
.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
40
-
30
-
43.18
=-33
.18
(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1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1800
3
.
补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1800
贷:银行存款
431800
股息性所得的检查
【正文】
A公司2000 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
并准备长期持有。
实
< p>际投资成本110000元。
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年度的 现金股
利100000元。
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12 00000元,
其中股本
为1000000元,
未分配利 润为200000元;
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000
元;2001
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
2000年、
2001年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 总额均为200000元,
除所给资料外,
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公
司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分析:
1.
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
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 “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
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不
能分配的部分除外)
”
,而国税发
[2000]118
< p>号文件规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 投资企
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
(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时,
投资方企
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p>
”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
配,
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
2000年5月2日确认分配的应收股利
( 无论是否收
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0×33%+10000
÷(1-15%)×(33%-15%)
=6
6000+2117
.
5=68117
.
5(元)
3.
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 /p>
投资后至本
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
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
净损益
]
×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
400000
-
400000
]
×10%
-
10000
=-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 /p>
=
300000×10%
-(-
10000
)
=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益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则: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40000+30000÷(1-15%)
=195294
.
2(元)
应纳所得税额
=195294
.
2×33%-30000÷(1-15%)×15%
=64447
.
6-5294
.
2=59152< /p>
.
(元)
企业初始投资时,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
已作为前任投资者
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
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
滚动进销差价的应用
【正文】
基本资料:
税务部门于××年
4
月份对某商业零 售企业第一季度的有关账户进行税务
检查时出现如下问题:
①
1
月份商品削价损失
5,000
元,
企业全部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经查实,
该项削价商品
原售价总额
15
,
000
元。上月差价率为 p>
15
%。
②
2
月份商品削价损失
2,000
元,企业仍全部作为财产损失处理。经查实该削价商品原
售价
8,000
元。另外
2
月份领用日用商品
1,000
元直接作“管理费用”
(
其进价
850
元
)
。
③
3
月末“ 加工商品”账户贷方余额
4,200
元,另经查仓库尚有未用完材料
1,800
元,
共计
6,000
元。< /p>
原因是
2
月按零售价拨门市部供应糕点
12,00 0
元
,3
月拨给门市部
18,000
元,
共计拨出商品
30,000
元。直接以零售价 p>
30,000
元借记“库存商品”
、贷记“加工商品”
。因
此,零售价与实际成本的差价
6,000
元,应按< /p>
2
、
3
月“库存商品”各自验收金额分摊进销
差价。
差价率=
6,000
÷
30,000
×
100
%=
20
%
2
月份应分摊差价
=
1 2,000
×
20
%=
2,400(
元
)
3
月份应分摊差价=
18,00 0
×
20
%=
3,600(
元 p>
)
④
3
月末盘点损失,以售价
10,000
元转“待处理财产损溢”< /p>
,
计算与分析:
计算调整库存商品应保留进销差价。具体计算调整见附表及其说明。
图表说明:
1.
本表是根据滚算已销商品实现差价的需要设计的;
2.
本表
1-3
栏“账面数”是依据企业 未调账前的账面资料填写的,
4-6
栏“账面数”是依据
企业“月份进销差价分摊计算表”经核对无误后抄入的;
3.
实际工作中,差异 率保留小数一
般不得少于三位,本表为计算方便只保留两位。其他数值取整数;
4.
本表第
3
栏调增调减数来源 介绍如下:
①
1
月份调减
2,250
元,
为
1
月份商品削价全部作财产损 失处理
,
应按原售价和上月差价率冲
减进销差价
2,250(15,000
×
15
%
) p>
元。
②
2
月份调增
2,400
元,
为当月加工商品糕点以售价
12,000< /p>
元拨门市部,
应增加进销差价
2,400
元
。
③
2
月份调减
2,7 72
元,包括当月商品削价已按售价转财产损失而应按原售价及上月差价率
冲减进销差价
1,182(8000
×
14.78
%
)
元
,
及调减月初进销差价余额
(
即
1
月底库存保留差价
)
< br>1,590(105,000
-
103,410)
元。 p>
④
3
月份调增
3.600< /p>
元,为当月加工商品糕点以售价
18,000
元拨门市部应增加的进 销差价。
⑤
3
月份调减
1,817
元
,
包括当月商品 削价己按售价转财产损失,而应按原售价及上月差
价率冲减进销差价
1, 445(10,000
×
14.45
%
)
元,及调减月初进销差价余额
(
即
2
月底库 存保留
差价
)372(102,950
-
102,578)
元。
5.
经滚算,< /p>
最后计算得
“审减实现差价额”
133
元,
见表
5
栏
(132,620
-
132,487)
或
(660
-
527)
。
6.
审减的
133
元,应指导企业进行调账:
①借:主营业务成本
133 (
多转实现差价
)
贷:进销差价
133 (
审减实现差价
)
②借:加工商品
4,200 (
冲转加工商品红字余额
)
材料物资
1,800 (
加工商品多余材料入账
)
贷:管理费用
4,877
进销差价
1,123
1
月多列
2,250
+
2
月多列
1,182
+
3
月多列
1,445
合计
4,877
。
若企业
“主营业务成本”
、
“管理费用”账户已结账则应作如下账户调整。
①借:本年利润
133
贷:进销差价
133
②借:加工商品
4,200
材料物资
1,800
贷:本年利润
4,877
进销差价
1,123
7.
自用商品应补缴增值税,并作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
或本年利润
)
170(1,000
×
17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 (
销项税金
)
其他税金略
引自《税务检查实务与案例分析》
(中国税务出版社)
(
周开君
陈子龙
谢金荣著)
答
疑电子邮件:
“
swjc@
”
订购:上海舒瑞书店有限公司
定购电话:
定购传真:
定购邮件:
swjc@
附表:
进
销
销
差
价
调
整
计
算
表
月份
月末库存商品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
分摊前进销差价累计额
进销差价计算
1 2 3
4=3/
(
1+2
)
5=4
×
2 6=3-5
账面数
调增
调减
核实数
账面数
调增
调减
核实数
账面数
调增
调减
核实数
账面数
核实数
账面数
调增
调减
核实数
账面数
核实数
1
700000
700000
300000
300000
150000
2520
147750
15
14
.
78
45000
660
44340
105000
103410
2
710000
710000
290000
1000
291000
145000
2400
2772
144628
14
.
5
14
.
45
42050
42050 102950 102578
3
750000
750000
310000
310000
155820
3600
1817
157603
14
.
7
14
.
87
45570
527
46097 110250 111506
合计
132620 527 660 132487
关注企业的材料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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